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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利息”无依据
更新时间:2024-06-24

  律师代理重点意见: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求无法可依,应驳回该项诉求

  原告通过“XXXX呗”平台贷款后,将该贷款转借给了被告。被告已通过多次转账偿还给了原告18535元。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规定,代理人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在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案涉合同无效,被告总共借了原告25000元,已偿还了18535元,因此下欠金额为6465元。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逾期利息无法律依据。

  2019年11月,郭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某借款25000元,杨某通过微信分次将款项转给了郭某,双方约定借期12个月,利息按杨某在“XXXX呗”平台的借款利率日息0.05%计算。后郭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多次给杨某转款总计18535元。杨某认为这些款项中部分为郭某偿还的本金,部分为利息。就下欠的利息及本金郭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杨某无奈之下将郭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1.判令郭某返还杨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6780元;2.2022年12月31日产生的逾期利息以16780元为基数,以1.5%/月计息截止到郭某清偿之日;3.由郭某承担杨某因开庭产生的交通费用。

  法院经审理总结争议焦点为:1.郭某已转给杨某的18535元属于本金还是含有利息部分;2.杨某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是否合法,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处理结果

  经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某返还借款本金6465元。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经法庭审理,全部采纳了代理人代理意见,极大的为委托人维护了权益。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经审判人员审理,认为出于人情郭某理应按约定承担剩余本金及利息,但郭某不同意调解,本案涉案金额较小。审判人员运用了小额诉讼程序,判决书中注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案件为代理人经受的唯一一件一审终审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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