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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以不符合食品安全为由最终被判败诉
更新时间:2024-06-22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原告通过第三方平台,在被告经营的某信店铺购买“XXNMN单瓶”产品3件,单价1299元/件,享受折扣后,原告实付3500元。原告后签收该商品。后原告以在我国境内NMN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为由,主张被告出售涉案食品属于违法行为,认为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应退还已付价款,并对此进行十倍赔偿。

被告提交相关材料,主张案涉商品系由案外人某公司委托被告在境内提供销售运营等相关服务,在保税区办理海关手续。报关单中载明:境外发货人为案外人某公司,境内收货人为案外人宁波某公司,境内目的地为宁波北仑港保税区,监管方式为保税电商,备注为跨境电子商务。

律师观点

律师介入案件后,认为案涉交易模式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本案中原告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被告为境内服务商。案涉商品属于原告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自境外购买。被告已经履行相关进货手续,产品来源合法。案涉商品详情页面载明了商品成分、包装规格等中文标识。页面“购买须知处”载明:“因跨境商品特殊性,跨境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进口税费由海关依法收取,商品经清关,税费无法退还……”页面“消费者告知书”中载明:“1.你知晓你所购买的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你需自行承担相关风险。2.你知晓你所购买的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你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以案涉商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被告作为经营者、销售者应向原告返还货款并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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