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4月9日,张某(另案处理)出资成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另案处理),并先后设立了多个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张某决定以公司名义在当地吸收公众存款,并租赁了民宅为公司办公场所,制作了“XXX”等宣传资料,招聘了一批业务员,聘请A某为总经理,负责当地分公司全盘工作。2018年6月至10月,公司以投资XX养殖基地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组织业务员以召开推介会、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在当地先后向被害人B某某、C某某、D某某、E某等67人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6.5万元。
二、律师观点
律师介入案件后,认为A某只是普通员工应属于从犯。另认为本案中A某被抓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有可以免于起诉的空间,最后再多次与检察院沟通后成功让A某获不起诉结果。
三、裁判要点
检察院在采纳律师意见后,认为A某虽然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宜,但犯罪情节轻微,故此对A某作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