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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担任总经理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律师介入获检察院不起诉
更新时间:2024-06-19

一、案情简介

2018年4月9日,张某(另案处理)出资成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另案处理),并先后设立了多个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张某决定以公司名义在当地吸收公众存款,并租赁了民宅为公司办公场所,制作了“XXX”等宣传资料,招聘了一批业务员,聘请A某为总经理,负责当地分公司全盘工作。2018年6月至10月,公司以投资XX养殖基地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组织业务员以召开推介会、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在当地先后向被害人B某某、C某某、D某某、E某等67人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6.5万元。

律师观点

律师介入案件后,认为A某只是普通员工应属于从犯。另认为本案中A某被抓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有可以免于起诉的空间,最后再多次与检察院沟通后成功让A某获不起诉结果。

、裁判要点

检察院在采纳律师意见后,认为A某虽然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宜,但犯罪情节轻微,故此对A某作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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