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A某自2015年6月至2019年4月在某公司的分公司担任理财经理职务。工作期间销售名为“**”等理财产品,并承诺高额收益和保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600余万元。于2021年X月X日被公安局某分局抓获归案刑事拘留;后在律师介入后被取保候审。
二、律师观点
律师介入案件后,认为A某的工资收入等本身都是违法所得理应退还,随联系A某及其家属退缴违法所得40万余元。另认为本案中A某系从犯,事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自己的大部分违法所得,最后再与检察院多次沟通中给A某作不起诉处理。
三、裁判要点
检察院在采纳律师意见后,对A某作不起诉,A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将并入主犯B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移送法院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