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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征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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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存事实婚姻,后与第三者登记结婚违法吗?
更新时间:2012-02-11

刘某是退休老干部,自1970年起就与老伴王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相处了三十多年,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近几年,两个人时常因琐事争吵,感情丧失殆尽。但是为了顾全子女面子,又考虑到双方已经上了年纪,便开始长期分居。

2005年,刘某在老年人协会跳舞时认识了丧偶的李某,两人一见如故,十分投缘。为了能博得李某的好感,刘某便多次编造各种理由与李某单独相处。一来二往,两人感情越来越好。最终在李某的提议下,两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不久,刘某与李某结婚的消息传到居住在外地的王某耳朵里,王某十分气愤。她断然提出要刘某和李某立即离婚。刘某开始还极力好言说服王某,希望她能接受彼此早已没有感情的现实,成全他和李某。刘某甚至许诺只要王某不追究此事,他可以在财产上给她补偿。但是对于刘某的行为王某始终无法原谅。

一气之下,王某聘请了律师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刘某重婚罪,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刘某和李某的婚姻无效。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刘某提出他和王某自始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只是同居关系,而且已经分居多年,所以他有权再婚。并且他和李某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他们的婚姻是合法的,受保护的。然而,法院经过审理后,明确如下:自诉人兼附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于被告人刘某自1970年起就以夫妻名义同居,这一事实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是完全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认定这个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在已有事实婚姻情况下又与第三人李某登记结婚,则构成重婚罪。因此最终判决刘某拘役3个月,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实施缓刑6个月,同时宣告刘某和李某的婚姻无效,依法予以解除,收缴了双方的结婚证书。

【律师评析】
《适用<婚姻法>解释一》中明确规定:凡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具备和形成结婚额实质条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公民,虽然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根据《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第1项规定,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正常登记的婚姻一样,受同等法律保护。刘某自1970年起就与王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相处三十多年,虽然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但是他们俩就是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关系。

被告人刘某后来跟他人登记结婚,与其之前已形成的事实婚姻发生冲突,从民事法律角度看构成事实重婚,从刑事角度应该判定涉嫌重婚罪。他也许不清楚自诉人王某同他的事实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客观上既以身试法,法院当然要保护受害人王某的正当权益。根据《婚姻法》第10条第1项规定,重婚的,宣布其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登记结婚,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


婚姻不是儿戏。若双方当事人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应该去补办结婚手续,其实这也是夫妻双方尊重法律以及相互尊重的表现,还可以因此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纠纷。而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的,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得不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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