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征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2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丈夫与人非法同居,妻子如何维护权益?
更新时间:2012-02-11

王琦与妻子林西开了一家公司,经营得红红火火。公司规模逐渐扩大,王琦便萌生了去外拓展业务、创办分公司的想法。妻子林西对丈夫的事业十分支持,两人选择了一个中等城市。

分公司创办不久后,王琦在一次业务交流会上竟偶遇了初恋情人华梅。当年二人的感情很好,但因为王琦父母阻拦,二人才不得已分手。华梅已经丧偶,这次偶遇让两人旧情复燃,见华梅住房条件不好,王琦不假思索地拿出40万元给她买房。后来,王琦以拓展当地市场,工作很忙为由很少回家,直接与华梅住在了一起。而林西因为对丈夫信任有加,再加上分公司运行得很好,林西一直被蒙在鼓里。

2009年,因为经营失误,王琦的分公司损失惨重。为了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林西建议丈夫把分公司注销,但遭到王琦的反对。几次提议都不被采纳,眼见公司难以维系,林西终于起了疑心,并很快发现丈夫的婚外情。林西果断地控制了公司和家庭的财产,提出离婚。王琦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担心人财两空、身败名裂,便想妻子表达悔意。林西考虑到家庭和公司的利益,答应不离婚,但是前提是赠与给华梅的40万购房款必须收回。林西找华梅所要无果,愤然将王琦和华梅告上法庭,要求(1)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对方返还40万元购房款。(2)华梅破坏了她的家庭,华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华梅则认为自己和王琦的感情真实,王琦的赠与是他真实情感的表示,况且房产已登记在她的名下,时隔多时,这种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生效,因此拒绝返还购房款。同时,她认为林西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自己没有相应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琦拿出得40万元钱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琦无权擅自处分,这种赠与行为部分无效,判华梅返还20万元。林西的第二个请求则被法院驳回。

【律师评析】
新《婚姻法》和《民法通则》都明确规定:婚姻男女双方建立家庭后的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拥有的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平等的。如果丈夫(妻子)不是因生活需要,而违背妻子(或丈夫)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就构成对妻子(或丈夫)合法权益的侵害,在法律上就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这种处分行为,事后如果能得到另一方追认,当然也会形成夫妻双方的共同处分行为,那也无效。本案中,王琦的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不能擅自处分。他不语妻子商量,私自拿出40万元与情人购房,违背妻子意愿,其中属于妻子的部分--20万元,他无权处分,所以法院判决华梅返还20万元。

再者,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其一,对于非法同居、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可能也会形成一些共有财产关系,但是这种共有关系不能等同于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同居关系终止时,则比照民法通则中德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理。其二,非法同居双方当事人不形成任何身份关系,即使对外以夫妻相称,即使共同生育儿女,也无法形成任何身份关系。因此,当事人无法相互享有婚姻法和继承法规定的专属于合法夫妻之间的各项人身财产权利。他们彼此无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无继承权,无过错一方在同居关系终止时无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