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某年上半年起,被告人B某为避免公司股价下跌,与被告人C某共谋,由C某借助场外配资、信托发行等方法进一步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并召集被告人D某、A某、E某作为操盘人员以连续买卖或在自己实际控制账户间买卖等方式,对股票的交易价格进行操纵,以使股价根据B某的要求,长期维持在指定的价格区间内。
【当事人诉求】
A某找到代理人,诉求为争取判处缓刑。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A某完全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及《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A某可以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最终法院判处A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