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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律师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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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x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4-05-09

2023)赣 0113民初 9774

原告:南昌市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xxx区红谷中大道 xxxxxx基地 x栋(xx中央)写字楼 x单元 Bxxxx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84

法定代表人:吴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振南,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xx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xxxxxxxxxx民居x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x1488

法定代表人:罗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冉,上海市xxx(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昌市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贷公司)与被告南昌市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5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罗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律师、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转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30000000 整;

2.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 2019 415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 331日为 34752000元(资金占用费:以借款人民币 30000000元整为本金,以 0.08%/日为标准,20194 15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19 515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 331日为 42510000(违约金:以借款 30000000元整为本金,以 1‰/日为标准, 2019

5 15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 4条诉请律师费为 3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 4 10日,原告转贷公司(甲方)与被告xxxx公司(乙方)签订《转贷资金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转贷资金 30000000元,转贷资金使用 30天;资金占用费按(T+1)计费标准(实际使用天数+1天)计算,收费标准为每日按转贷资金总额的 0.08%计算收取;若乙方未按时归还转贷资金,在逾期时间内,除归还本金按第二款第 2条计算资金占用费外,另每日按转贷金额本金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收债权包括本协议约定的应收到期债权以及其他有关的从属权利和权益,包括转贷资金本金、资

金占用费、罚息,以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原告于 2019 415日按协议约定向被告提供借款转贷资金 30000000元,原告全面履行了协议约定。转贷资金使用期限于 2019 514日到期后,被告多次向原告申请延期并承诺还款,到期后被告又一直未履行还款承诺;原告也多次向被告积极主张债权,请求其偿还转贷资金本金、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被告拒不还款。综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身合法权益,避免有资产流失,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xxxx公司辩称:

1.本案借款性质为民间借贷,而非金融借款,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批复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本案被答辩人并不属于该批复中七类金融组织,相关借款行为应该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另从本案的管辖上可看出,由本院管辖也符合民间借贷案件管辖相关规定,根据《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集中管辖金融案件的公告》,如为金融案件由专属法庭集中管辖,因此本案具体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

3. 案涉借款为南昌市资系统内部周转,适用市资内部周转利率标准,借款资金占用费应计算至 2019 79日止。

第一、原告举证的借款报告印证本案借款性质为民间借贷,借款报告中被告向南昌资产业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提请其下属转贷公司提供借款,被答辩人之所以提供借款是因为本案借款实际使用人为南昌市第一xxxx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同属市资系统,本案借款实际属于市资系统内部款项周转,借款利率适用市资内部系统周转年利率 8%标准。

第二、退一步来讲,即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及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资金使用协议》约定明显超过法定最高标准,资金占用费、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约定超过 LPR四倍部分也不应予以支持。

第三、涉案借款实际用款人及未归还借款实际原因均为南昌市第一xxxx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答辩人 2019 79日的发函,原告对借款未归还原因是明知且认可的,资金占用费应计算截止至当日。原告转贷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南昌市xxxx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南昌市xxxx集团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南昌市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信息。证明目的:原、被告主体信息,主体适格。

证据二:201949日南昌市xxxx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借款报告》洪建工字[2019]06号、2019 4 10日《xxxx资金使用申请表》。证明目的:1、南昌市xxxx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上级母公司南昌资产业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提交借款报告,提出向原告借款 6000万元,并承诺待银行放款后立即归还;2019410日南昌市xxxx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交xxxx资金使用申请表,申请转贷资金人民币 3000万元整,申请转贷资金时间 30天,并承诺银行续贷资金发放后即刻全部归还,专款专用决不挪用。

证据三:《转贷资金使用协议》。证明目的:2019410日,南昌市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南昌市xx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转贷资金使用协议》。

证据四:上海xx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1(交易时间 2019 41511 1 41秒)、上海xx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2(交易时间 2019415 11 1005秒);证明目的:原告于 2019415日按协议约定,通过上海xx发展银行网上银行向被告电子转账,提供转贷资金合计人民币 3000万元整,原告全面履行了协议约定。

证据五:2019513日南昌市xxxx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关于请求延期归还南昌市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3000万元转贷资金的函 洪建工发[2019]0720197 9日南昌市xxxx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关于请求延期归还南昌市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3000万元转贷资金的函 洪建工发[2019]12。证明目的:南昌市xxxx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延期归还南昌市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转贷资金 3000万元。

证据六:20211013日《催收函》、xxxxx速递物流袋图片、xxxxx速递物流签收单页、xxxxx速递邮件轨迹已签收 202110 18。证明目的:202110 13日原告通过 xxxxx速递物流向被告邮寄《催收函》主张债权,要求被告于 2021 1031日前归还此笔转贷资金本金、资金占用费及相关违约金。被告于202110 18日收到《催收函》,拒不还款。

证据七:152021 12 16日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函》、xxxxx速递物流状态已签收 2021 121720221222日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函》、xxxxxx速递物流单页、xxxxx速递邮件轨迹(202212 30日已签收)。证明目的:2021 12 16日原告委托江西xx律师事务所通过 xxxxx速递物流向被告邮寄《律师函》主张债权,要求被告于 2022 117日前归还此笔转贷资金本金、资金占用费及相关违约金。被告于

202112 17日已签收《催收函》,被告拒不还款;202212 22日原告委托江西xx律师事务所通过 xxxxx速递物流向被告邮寄《律师函》主张债权,要求被告于 202212 30日前归还此笔转贷资金本金、资金占用费及相关违约金。被告于 2022 1230日已签收《催收函》,被告拒不还款;原告在诉讼时效内向被告积极主张债权,此笔债权仍在诉讼时效内。

补充证据一:南昌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同意设立南昌市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回函》、南昌资产业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关于成立南昌市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通知》洪产字[2015]102号。证明目的:20156 23日,南昌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回函:审核批准同意设立南昌市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中小xxxx业务;南昌市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中小xxxx业务,经由市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的金融服务机构,从事金融转贷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补充证据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洪府厅发[2015]92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小xxxx基金指导意见的通知》;《南昌市中小xxxx基金指导意见》。证明目的:201582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中小xxxx基金指导意见》;转贷基金的使用:资金占用费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原则上综合成本最高不超过每天 1.2‰;转贷基金适用范围限于市内银行机构的续贷周转。转贷公司与被告建工集团于 2019 410日签订《转贷资金使用协议》;协议约定的资金占用费收费标准为每日按转贷资金总额的 0.08%计算收取,以及在逾期时间内另每日按转贷金额本金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综合成本在《南昌市中小xxxx基金指导意见》文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补充证据三:中标通知书;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目的:转贷公司为向被告建工集团追讨转贷资金、实现债权暂支付律师服务基础费用人民币 32000元。被告xxxx公司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49日,被告xxxx公司向原告转贷公司上级母公司南昌资产业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提交《借款报告》,提出申请向原告借款,并承诺待银行放款后立即归还。20194 10日,被告向原告提交《xxxx资金使用申请表》,载明申请转贷资金人民币 3000万元整,申请转贷资金时间 30天,贷款银行上海xx发展银行南昌分行,贷款到期日 20194 15日,承诺银行续贷资金发放后即刻全部归还,专款专用决不挪用。同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转贷资金使用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转贷资金人民币 3000万元整,转贷资金使用 30天;乙方在收到转贷资金前向甲方缴纳转贷保证金玖拾万元整;资金占用费按(T+1)计费标准(实际使用天数+1天)计算,收费标准为每日按转贷资金总额的 0.08%计算收取;若乙方未按时归还转贷资金,在逾期时间内,除归还本金按第二款第 2条资金占用费外,另每日按转贷金额本金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收债权包括本协议约定的应收到期债权以及其他有关的从属权利和权益,包括转贷资金本金、资金占用费、罚息,以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2019415日,原告按协议约定,向名为待划转授信业务款项的浦发银行账户共计转账 3000万元,交易附言注明:归还南昌市xxxx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19513日,被告向原告发函告知因担保人出现逾期导致影响其在浦发银行的续贷,无法按期归还原告的转贷资金,请求延期 30天归还原告转贷资金 3000万元。20197 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发函请求延期归还原告 3000万元转贷资金。202110 13日原告通过 xxxxx速递物流向被告邮寄《催收函》主张债权,要求被告于 2021 1031日前归还此笔转贷资金本金、资金占用费及相关违约金。20211216日原告委托江西xx律师事务所通过 xxxxx速递物流向被告邮寄《律师函》主张债权,要求被告于 2022 117日前归还此笔转贷资金本金、资金占用费及相关违约金。截至原告起诉之日时,被告逾期仍未归还原告转贷资金 3000万元以及资金占用费。

另查明,原告系由南昌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复同意成立的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未持有金融许可资质。原告就本案委托江西灯正律师事务代理,并支付 32000元代理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案涉《协议》签订时间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原、被告于 2019 410日签订的《转贷资金使用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部分,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向原告申请转贷资金 3000万元用于归还其在浦发银行的贷款,原告按约支付 3000万,被告至今未能归还该款项,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3000万,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的问题。本案中,原告系由南昌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复同意成立的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但未持有金融许可资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批复》(法释[202027号)的批复: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7类地方金融机构,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为地方转贷金融服务公司不属于上述批复中的 7类地方金融机构,故本案借款合同可以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8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 2020 8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合同成立到 2020 8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 2020 8

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中,案涉转贷资金使用协议同时约定了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且约定的利率远高于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将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合并为逾期利息,并依法将合同成立时至 2020 819日逾期利率调整至年利率 24%20208 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调整至年利率为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故本院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合同成立至 2020 8

19日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 3000万元为基数, 20194 16日起按照年利率 24%计算至 2020 8 19日。对20208 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应以借款本金 3000万元为基数, 2020 820日起按照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的问题。本案中,案涉转贷协议约定了甲方应收债权包括本协议约定的应收到期债权以及其他有关的从属权利和权益,包括转贷资金本金、资金占用费、罚息,以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因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 3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市xxxx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3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 3000万元基数, 2019 416日起按照年利率 24%计算至 2020 819日; 2020820日起按照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昌市xxxx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32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昌市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78110元,由原告南昌市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200000元,由被告南昌市xxxx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378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

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肖丽萍

魏洪鲁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刘沁颖

注意:文章中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前已失效,请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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