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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儿子买房,儿子去世后如何继承?
更新时间:2024-05-04

李叔叔与王阿姨为夫妻,于1981年4月15日生有一子李小小。2003年二老用毕生继续购置一套座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处房产,并于2006年7月24日登记在儿子李小小名下。

2016年李小小与被告余女士相识,并告知二老其二人于2016年三四月份登记结婚。2016年6月4日李小小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猝亡,留有座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处房产待处理。

律师接受委托之后, 经过对现有证据进行认真分析,告知本案应为继承纠纷,无法进行所有权确认。在继承纠纷中需要查证李小小与余女士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经查,被继承人与被告已经登记结婚,结婚刚满6个月,被继承人突发心梗死亡。故本案确定为继承纠纷,故围绕有利于原告的角度组织策略,争取利益最大化。

生活中存在着老人出资买房,登记在儿女名下的情形,由于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老人出资,更无法证实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基于不动产的公示主义,不动产登记在儿女名下即认定为儿女的财产。其次发生继承时,办案律师检索了大量案例,考量与被继承人的亲疏远近、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对被继承人经济依赖程度以及今后生活来源和保障因素、被告与李小小结婚时间过短,未代入“妻子”角色、涉案房产原本系二老购买,耗费了二老毕生积蓄与精神寄托等因素,向法院释明因李小小的意外去世,使得二老“我养你长大你养我到老”的寄托一朝落空,耗费毕生心血的房产因登记于李小小名下而陷入困顿,最终获得本案较为理想的判决。(依据法定继承每人应分的三分之一的份额,本案法院最后判决余女士仅分的六分之一,二老对此结果较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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