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赵、小钱、小孙、小李、小周、小吴、小郑七人是同乡关系,来到某金矿附近意欲回收矿砂赚钱小钱,因没有门路未能如愿。某日小赵在附近某桌球室偶遇并认识了本地人小王,小王没有正经工作,常年游荡在金矿附近干点偷鸡摸狗的便宜勾当,二人聊得投机后便准备去盗窃金矿。小王告知小赵,自己于金矿的某副厂长老炮儿是铁哥们,能够为大伙盗窃提供便利,但需要给老炮儿些许好处费。
于是小赵、便和小钱、小孙商议盗窃事宜,商议好之后,叫上七位老乡连同小王共8人盗窃,于是开上小赵准备的面包车盗窃了四次,价值17万有余,期间小李两次借口脚崴了中途退出。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明账款价值16万余,并从小李宝马车后备箱查获未出售的赃物八千元。
小李家属委托本所后,成功为小李争取到判二缓三的结果,并将其从第四被告降为第五被告,其本人及家属对办案结果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