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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某公司与城域某公司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24-04-29

【案情简介】原、被告自2019年10月始开始通信资源合作。2020年7月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数据传输电路租用服务合同》约定:“一、为向用户提供一个高质量、方便快捷的通信宽带网络,就甲方为乙方的铁西经济开发区企业环保监测项目提供宽带运营服务,双方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通信自愿合作等事宜达成本协议。二、本合同有效期自2020年7月5日起至2029年7月4日止。三、项目名称沈阳市铁西区经济开发区企业环保监测项目,项目地址沈阳市铁西经济开发区。四、甲方负责项目的投入包括线路接入及通讯设备的投资并拥有永久所有权,同时负责所投资线路及通讯设备的维修工作。甲方为用途提供一个高质量、方便快捷的通讯网络资源,甲方作为服务主体,应为用户提供发票,并对用户进行收费,乙方受甲方委托代收代缴,按时向甲方结算相关费用,并提供好收费明细。……甲方应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作分成佣金,当乙方未履行资源合作协议部分或全部条款时,甲方有权利停止或调整合作分成比例。五、乙方负责协调环保局及合作项目下的企业,为甲方宣传甲方品牌(辽宁城域网)的通信宽带业务,乙方应推荐企业使用甲方提供的宽带业务。……七、合作分成:1.项目中互联网专线单个在网企业的分成方式如下:扣除甲方的专线带宽成本后(使用联通电信专线带宽成本按20元/M/月计算,使用移动专线带宽成本按10元/M/月计算),甲乙双方第一年的分成比例为7:3,第二年为6:4(若企业用户在网并续费则执行),第三年及以后为5:5(若企业用户在网并续费则执行);2.项目中数字电路单个网企业分成的方式如下:按照企业签订的合同总额,甲乙双方第一年的分成比例为7:3,第二年为6:4(若企业用户在网并续费则执行),第三年及以后为5:5(若企业用户在网并续费则执行)……4.支付时间:每月20日后以转账形式支付上月佣金,乙方需20日前向甲方提供3%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未记载签订时间,原、被告自述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7月5日。被告会计于2023年2月7日向原告微信发送的应付账款明细中记载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止,被告应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的佣金合计357600元。原告自述因被告未及时支付佣金,自2022年12月始原告停止与被告的合作,不参与佣金分成。就佣金给付方式,原、被告称述不一:原告主张双方是按照合同第七条第二款履行,没有带宽成本;被告主张双方是按照合同第七条第一款履行,在支付佣金时需扣除带宽成本,带宽成本包括IP地址使用费和流量费用。被告自认8台服务器及由此产生的电费与本案无关联。

【辩护策略】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己方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数据传输电路租用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判决结果】本院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数据传输电路租用服务合同》于2023年10月20日解除;

二、被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3576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57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9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6元,保全费2432元,合计9108元,原告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91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91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案心得】对当事人遇到的麻烦状况表示同情,在探讨案情时要让当事人感觉到安全感、信任感和信心,要设法了解当事人的真实处境,让当事人知道事件的办理是怎样一步步推进的,让当事人感觉到我们的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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