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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发的劳动争议
更新时间:2024-04-19

【主办律师】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案 由】劳动争议

【关键词】劳动争议 工伤

【基本案情】

被告曾在原告处上班,从事司机工作,2021年3月13日5时许,被告驾驶原告所有的辽M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M××××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通河县三站乡路段处与相对方于某某驾驶的辽H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H××××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受伤,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与于某某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2022年7月18日,被告被认定为工伤,2023年2月26日,被告被评定为八级伤残,2023年7月7日,经调兵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给付被告工伤待遇。原告对该裁决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均没有异议,对该裁决的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具有异议,认为不应给付,理由是本案是因第三方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案件,被告已经起诉了第三方,被告的上述诉求第三方及保险公司能全额理赔,原告不能重复给付,故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办案经过】我所王律师和刘律师承接案件后,与当事人孙某某耐心沟通,进一步明确了案件经过、住院治疗的情况及其费用的支付详情。通过对案情的详细梳理,结合调兵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调劳人仲字[2021]第xxx号《仲裁裁决书》和铁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鉴定结论通知单》,两位律师认为孙某某与原告某某公司劳动关系成立,且孙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故其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代理意见】

被告曾在原告处上班,从事司机工作,2021年3月13日5时许,被告驾驶原告所有的辽M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M××××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通河县三站乡路段处与相对方于某某驾驶的辽H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H××××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受伤,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与于某某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2022年7月18日,被告被认定为工伤,2023年2月26日,被告被评定为八级伤残,2023年7月7日,经调兵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给付被告工伤待遇。原告对该裁决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均没有异议,对该裁决的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具有异议,认为不应给付。

【案件结果】

本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护理。未安排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本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经调兵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被告孙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故其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使第三人及保险公司已经对被告孙某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被告孙某某仍有权要求原告某某公司给付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及民事案件中的填平原则,原告某某公司应向被告孙某某给付其剩余医疗费。

【办案心得】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要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听当事人进行讲述,结合具体证据,结合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全面的考虑、判断。由于本案当事人是伤残人员,在与其接触交流过程中,要耐心细致,照顾到当事人的心理,让其明白律师对案件的意见,以便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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