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肖涛律师
湖南-娄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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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幼女,只判了2年
更新时间:2012-02-11

案情介绍:当事人陈某,19岁,涟源市人,和一不满14岁的龚某谈恋爱,2011年6月18日,陈某、龚某喊了徐某(龚某同学)、和一个绰号叫"四呀叽"的年轻男子从涟源来到娄底城区玩耍。事后,徐某去娄底乐坪派出所控告陈某强奸,公安喊来陈某问话,陈某否认与徐某发生了性关系,但承认与龚某发生了两次性关系,龚某也承认了这些事实。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3日以强奸罪向娄星区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思路:本案是一起强奸幼女案件,是从重处罚的强奸案子,检察院的建议刑是3-5年。本律师认为,此案不同于一般的强奸案,它的启动是与陈某没有发生性关系的徐某控告开始的,检察院指控的强奸事实却是陈某与龚某发生了两次性关系,本律师经过查阅案件材料发现,陈某首先是在涟源的派出所被控制的,然后才到娄底乐坪派出所被公安讯问,龚某的问话笔录也是在乐坪派出所录的,如果陈某在涟源已供出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话,应属自首,这是一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证据目录里没有这一材料,对当事人陈某不利。开庭时,本律师当庭提出这一疑问,被法庭采纳。法庭要求涟源当地派出所补充了陈某在涟源已供述了与龚某发生了两次性关系的事实,从而陈某的自首被认定。

结果:陈某被法院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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