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广州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XX0111民初12831号 原告:A,女,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XXXX房,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A诉被告广州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8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广州XX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为76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翀
人民陪审员A丽梅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A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