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2291号
原告:朱某,女,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强。
原告朱某与被告上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0年4月1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嘉祺
人民陪审员 潘希豪
人民陪审员 曾 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文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