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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上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4-04-1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2291号

原告:朱某,女,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强。

原告朱某与被告上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0年4月1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嘉祺

人民陪审员  潘希豪

人民陪审员  曾 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文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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