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没意思公司、李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案件经过:原告张三系被告一没意思公司的员工,从事项目上的管理工作。2015年至今,被告一没意思公司尚欠原告工资160000元。同时。被告二李四系被告一没意思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张三出具欠条,表明支付工资欠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讨上诉款项均未支付。
律师代理意见: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根据原告张三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能够确认没意思公司尚欠原告张三工资160000元的事实。根据李四出具的欠条所载内容,李四承担连带责任。
调解结果:没意思公司、李四结欠张三工资160000元。支付方式:没意思公司、李四于20XX年12月31日前支付张三30000元;没意思公司、李四自20XX年11月起至20XX年8月止,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张三12000元;没意思公司、李四于20XX年9月30日前支付张三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