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公司经营监控设备,因经营需要通过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数五十余张,票面金额近六百万,涉及税额近百万元。经查,上游公司账簿记录、发票品名、涉案公司实际收货并不一致,且上游公司没有进货渠道和货存仓库,存在进销项不一致的情况,本案遂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另查,涉案公司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百余张,金额合计三千多万元,税额五百余万元。
办案经过:
本案因原主办律师特殊情况,转交由本人继续承办。接收案件时,法院已经通知开庭,准备时间不足十天。律师先与当事人见面沟通意见,后抓紧时间查阅案卷形成阅卷笔录和辩护意见,同时向当事人公司积极搜集证据并汇总和作出内容释明后向检察院和法院提交。开庭时,控辩双方充分发表各自意见,律师提出涉案公司存在真实销项,未骗取国家税款从而不构成犯罪,以及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缺乏客观证据的意见。公诉机关以涉案数额巨大为由,提出十年以上的量刑建议。经审理,一审法院部分采纳律师意见,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以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提起上诉。经与二审公诉机关沟通,认可部分上诉意见,同意在认罪并缴纳罚金的情况下提出缓刑建议。后二审法院判处当事人缓刑。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未采纳公诉机关十年以上的量刑建议,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处当事人缓刑。
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的处理要重视证据,要重视细节,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在总览案件情况的前提下,将事实和证据相结合逻辑展开,以确定辩护的方向和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