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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不起诉案
更新时间:2024-03-21

【案情简介】2020325日,包XX受王XX(在逃)的指使,在明知所取款项可能为违法犯罪活动资金的情况下,使用王XX(在逃)提供的三张银行卡,在浙江省温州市农业银行ATM机、工商银行ATM机上取款五万元,并按照王XX的要求将所取款项存入指定账户进行转移。经查证,包XX所取的五万元款项为威海高区梁XX被诈骗案中被害人梁XX被诈骗的款项。

【办案经过】因受疫情防控限制,包XX通过微信与辩护人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惠网上联系并办理了委托手续,担任包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包XX的辩护人。

在与包XX沟通案情时,根据包XX的陈述,难以判定其是否明知其转移的款项系赃款。辩护人阅卷之后,再度与包XX沟通案情,确定笔录中的记载与其本人当时的供述不符,准备请求威海高区检察院调取威海市公安局高区分局讯问包XX的同步录音录像。但之后通过与主办检察官沟通,辩护人得知检察官已经调取过了公安机关讯问包XX的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与笔录并没有矛盾。接下来就是改变思路了,争取不起诉结案。包XX同意全额赔偿其转移的被害人梁XX被诈骗的五万元人民币,辩护人请求检察官联系被害人接收退赔款出具谅解书,被害人接到检察官通知后到威海高区检察院,提供账户接收了退赔款,给包XX出具了谅解书。

【结果】2022519日,威海高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包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自愿赔偿被诈骗人损失的情节,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XX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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