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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缓刑案
更新时间:2024-03-28

【案情简介】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经检公刑诉(2014)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雷某、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雷某、宋某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惠、李阿平、王建明到庭参加诉讼。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被告人陈某经人介绍在贵州加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后被告人雷某、宋某也加入该组织。该组织内部实行五级三晋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2013年10月,该组织转入威海从事传销活动,至捕前,被告人陈某以下组成的层级超过五层且人数超过50人,被告人陈某、雷某、宋某均系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办案经过】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在传销组织中作用不大,只是由于其下线发展人员较多,才晋升到老总级别,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雷某加入传销组织时间不长,在组织中主要负责上传下达,作用不大,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宋某是被骗加入传销组织的,其发展的下线是其妻、子,费用也是其自己缴纳的,虽然被任命为申购总管,但在传销组织中作用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结果】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陈某、雷某、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雷某、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最终分别判处陈某、雷某、宋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六个月,均缓刑一年,分别判处罚金二万元、一万元、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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