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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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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第一天就离职,回家途中的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更新时间:2024-03-16

【案件详情】

王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乙公司,但王某参与完乙公司工岗前培训后,以“我不想做了”为理由向乙公司提出离职。并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离开公司。但不幸的是在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遭遇车祸,死亡。王某的父亲要求认定工伤,人社局也根据相关法条也做出了工伤认定。

但是甲、乙公司以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得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及人社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王某的父亲找到了张律师。

【案件分析】

张律师一直觉得,案例之所以发生了一定的争议,主要的争议点集中在两个方面,当然我的辩护思路也是集中这两部分展开:

一是,上班第一天,并且提出了离职,那么此时回家途中发生的事故,是否可以根据《工伤管理条例》认定此时段属于“下班途中”呢?当然我个人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我们可以从生活和工作经验方面来讲,我们就算是提出离职了,从递交离职申请到与公司彻底意义上的解除劳动关系,还有一些时间距离和空间距离,还有很多的流程要走,所以尽管此时小王提出不做了,但是不代表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且,我们可以设想,尽管提交了离职报告,后续我们可能还要进行工作的交接,工作进度的总结和上报,这些内容都是和工作相关,既然当天从事的主体活动是和工作相关,那么结束之后回家,也就属于客观意义上的“下班途中”。

二是,事故的发生时间和发生地点是不是合理范围内。结合《保险法》相关法条,对于工伤认定时,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有范围的要求,本案中,小王事故发生在下班后的几分钟。发生地点是在下班的合理路径(所谓合理路径,即以上下班为目的,往返于公司和家之间的路途)。

既然如此,张律师认为这一事故理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判决】

甲、乙公司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和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甲、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甲、乙公司共同负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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