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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假离婚”,只有真离婚
更新时间:2024-03-12

案情简介


今年2月,X先生联系本团队,称与配偶“假离婚”变真离婚。本来打算买新房后复婚,却意外发现对方与第三者发展婚外情已久,双方就婚内财产分割问题争执不下,陷入僵局。本案难点,在于双方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从法律角度而言,不存在“假离婚”,只有真离婚。此时,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效力几何?能否主张撤销?



案件分析


涉“假离婚”案情案件,一直是婚姻家事案件中的高风险争议案件。而笔者与团队综合分析本案情况后,认为该案仍然存在胜诉及调解可能。许先生决定委托本团队处理该案,积极争取权益。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案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方隐瞒婚内出轨等事实是否构成欺诈,可否主张撤销原协议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条款。

据此,本案分为两个层面的诉争思路


第一,主张撤销的重点,是基于对方隐瞒婚内长期出轨这一与离婚及财产分割具有重要影响的事实,违背夫妻间忠实义务,致使我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和对对方的信任及忠诚的前提下,签署了财产分配巨大不公的案涉《离婚协议书》,对方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第二,本案中,还存在认定财产分割条款无效的可能性。

一方面,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真实意思为通谋虚假离婚,目的是规避房屋限购政策,希望通过“假离婚”的方式降低房屋首付比例,待购房后再行复婚。因此,双方并不具有真实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目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订约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

另一方面,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之间多次的联系沟通中,均确认案涉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并应当进行分割,只是对分割方案有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结合离婚手续办理后双方依然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孩子、家中财务亦继续由对方管理等事实可证明,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婚姻登记机关仅就当事人的离婚协议进行形式审查,而无法就双方离婚的真实表意进行审查及核实,仅凭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与否并不能证明双方对于婚姻关系解除及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安排的真实意愿。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可能构成无效。



案件结果


1、 双方就财产争议、孩子抚养费等问题协商一致,并达成补充协议。

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延伸思考


家事案件总是峰回路转。基于婚姻家事诉讼的复杂性及特殊性,更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分拆解,准确把握案件焦点,并对诉讼思路进行深入的研判和把控。

回顾本案的处理过程,涉“假离婚”案情的案件办理思路,总体而言从三个部分入手:


1、案件定性

法律层面上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只有真离婚。双方依据相关规定,递交离婚申请并自愿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告解除。至于《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分割等条款,则需要综合案情研判究竟构成可撤销情形亦或是无效情形,因此前期的法规及案例数据检索必不可少。


2、取证方向

涉“假离婚”案情的案件,焦点主要集中于如何推翻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因而在明确案件定性后,要从对应方向着手取证。如主张条款无效,则证据搜集的主要方向为证明条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主张条款可撤销,取证方向的中心则在于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 适时考虑调解

如前所述,要推翻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在实务中极具挑战性。在双方已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前提下,无论是主张条款无效亦或是撤销条款,对于主张推翻的一方而言,都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而很多当事人往往囿于手上证据不足而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仅要推进诉讼程序,也要充分考虑双方调解的可能性,综合通过诉求设计、调查取证等方式施加压力,加大诉讼结果不确定性,抓住机会,将双方引导至谈判桌上来,争取促成调解,保障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家事案件,其实没有所谓的真正“赢家”。法律非万能,诉讼也仅仅只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或诉或调,目的都是为当事人争取应有权益。尽心对待每个案件,不断研究和总结,办案之路将越发宽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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