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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案件描述
更新时间:2024-01-23

苏州市XX区公安分局向XX区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2020年9月至2023年4月期间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利益从网上购买“燃脂瘦”减肥药胶囊,明知其中含有违禁品,仍在苏州吴中区甪直镇通过微信向我的当事人侯某及其他同案犯销售,销售金额2万多元;我的当事人侯某又向他人转销售5600元。侯公安机关依法向XX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出起诉意见。

判决结果】

辩护人提出侯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院采纳辩护人观点,最终对侯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予起诉。(详见吴检刑不诉【2023】359号)

办案过程】

李加刚律师接受侯某委托后积极会见、阅卷,多次审阅卷宗材料并校对,审阅各被告人、被害人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寻找有利线索并对销售金额提出异议,检察院退回补侦,降低销售金额,辩护人向该院提交详细辩护意见,检方充分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

律师观点

本案能否争取不起诉的辩护,考验辩护人辩护能力与实践经验。细节决定成败,辩护人能于无微之处找出突破口,积极寻找有利辩护线索,最终成功达成不起诉结果。实际中有的被告人可能会自暴自弃,放弃辩护,可能会丧失一次不起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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