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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黎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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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量刑三年,法院改判一年半
更新时间:2024-01-22

案情简介:J某被指控盗窃某小区两种规格电缆线共计120余米,鉴定价值为4万余元,鉴于J某有四次盗窃被判刑前科,检察院给出量刑建议为三年有期徒刑。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为起诉书指控J某盗窃数额错误,J某仅认可盗窃两种型号电缆40多米,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

争议焦点:起诉书指控J某的盗窃数额及金额是否证据不足

辩护观点:起诉书指控J某涉嫌的盗窃电缆线的数额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J某盗窃电缆线的型号及长度依据的仅仅是报案人的陈述,J某并不认可。公诉机关依据报案人报案所称丢失电缆线来公诉的前提必须是有证据能够证明报案人丢失的电缆线的数量的是真实的,但公诉机关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既然公诉人没有举证,那么我们如何得知报案人陈述所称的其丢失的电缆线的数量是真实的?如何排除报案人为了多获得赔偿而谎报丢失金额的合理怀疑?又如何能排除电缆线可能被其他人所盗窃的合理怀疑?那是否如果报案人当时报案所称的数额多于这个,也要按照他报案所称的金额来认定?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报案人所称的被盗物品具体数额时,仅依据报案人所称的金额来认定盗窃数额,显然不具有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根据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可以清楚的证明,J某拖拉电缆的时间仅有八分钟,根据监控现实,由于电缆线非常重,J某拖拉电缆线的非常缓慢的,他不可能在短短八分钟的时间,拖拉长度125米重达上千斤的电缆线,这不符合客观实际,因此公诉人的指控不能成立。公诉机关在没有证据证明J某盗窃的具体数量时,就依据报案人所称的丢失电缆线的数量进行价值鉴定,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报案人所称的丢失电缆线的数量是真实的,在这一关键基础不存在的情况下,进行的鉴定金额显然是不能作为认定J某盗窃金额的证据使用。而且报案人丢失多少电缆线与J允猛盗窃电缆线之间也没有任何关联性。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法向民事案件一样,高度盖然性就可以去认定。公诉机关依据报案人所称的丢失数量来鉴定金额显然是错误的。一审法院不能依据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来认定J某的盗窃数额。

裁判结果:法院最终没有按照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来认定J某的盗窃数额,也没有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决J某三年有期徒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J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办案体会:案件在证据上明显存在问题的建议,并不能因为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不采纳辩护意见时就做劝说当事人做认罪认罚的妥协,到法院阶段也要据理力争,为当事人争取罪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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