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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督办涉黑案李某某从骨干到参加者的有效辩护
更新时间:2024-01-02

辩护律师:本人

涉及罪名: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案件详情:

内容:2021年12月,x市人民检察院以x检涉黑检刑诉〔2021〕1号起诉书、x检涉黑检刑追诉〔2022〕Z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x检涉黑检刑补诉〔2022〕Z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将以孟某某为首的25人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虚开发票罪、窝藏罪、挪用资金罪、故意伤害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一案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其中,指控以李某某(第二被告人变为第三)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军师、核心决策人员,并指控犯有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拟以骨干成员定性,同时查封冻结控制了其和家人名下全部财产。本人是在该案庭前会议召开期间接受委托的,当时法院考虑多种因素,一开始不接受委托手续。

但我并不放弃,巧妙化解,进入案件代理。基于委托人的信任,经过详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向当事人家属了解、到村里实地调查、了解发现李某某并非是军师或骨干分子。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我不仅一一质证反驳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其中几百名村民说明李某某在担任村干部期间尽职尽责,与村民感情深厚,热心助人,从未从事过违法犯罪事项。针对四项罪名指控,我均有针对性的有理有据予以辩护,在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同时,提交了“村民请愿书”、刑事审判参考多项案例等的多项证据材料和参考材料。在一审庭审中,辩护人据理力争,中间休庭时,第一被告人的家属也向我表示了感谢

2023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李某某降至第四被告人,从骨干分子成为参加者,量刑均为最低,仅仅罚金45万,并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全部财产剥离犯罪所得,没有没收被告人李某某的财产,保住了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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