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朱亚娟律师
全国
从业16年 主任律师
153
好评人数
592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八大重罪之一强奸罪,经有效辩护后无罪释放
更新时间:2024-01-02

辩护律师:本人

涉及罪名:强奸罪

案件详情:

2021年4月,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予公诉机关某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石某的起诉。至此,被羁押了201天,经历了刑拘、逮捕、审查起诉、庭前会议的被告人s某,终于获得了无罪的结果。此时距离2020年9月24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已经过去近七个月。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报案人从某乡来到某县办事,当天中午与朋友1及朋友2与s某一同吃饭,饭后朋友2独自返回家中,s某便驾驶自己的面包车载着报案人和朋友1,s某先把朋友1送回其工作地,后独自载着报案人返回某县并到了客运站,报案人准备搭乘客运班车返回某乡,由于等了十几分钟班车迟迟未到,这时s某就提出自己驾车送报案人回去,报案人答应了,当天下午,s某驾车载着报案人到达了途径某乡的附近景点,景色不错,自己要下车拍照并理请报案人一起下车柏照,报案人没有下车,在s某拍完照退回车上时,对报案人进行了试探性的猥亵,接着便将车辆驶向了离主路更远的地方,随后从后排跨过座位到了报案人所坐的副驾驶位,对报案人实施了强奸。s某随后开车送其回到住处。次日,s某被公安带走。

本人接受s某家属的委托,根据当时的情形,提出了无罪的法律意见书并提交了多份调取相关证据的申请书。从查看客车的时刻表到送女方住处的监控,整个过程细节需要还原。我带着助理经过实地侦查实验、巧妙的调取新的证据材料,形成了新的案件事实,现场的大环境无法证明被害人不敢反抗等情节,本案另有案情,对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实以及会见被告人,形成了坚定的无罪辩护方向。

庭前会议后,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同时认为无被害人实施反抗的客观性证据,现场环境能否足以造成被害人不敢反抗情节存在疑问,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终于,某县法院准许了公诉机关的撤回起诉,于2021年4月14日做出裁定。至此,被羁押了201天的被告人s某获得了无罪的结果。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朱亚娟律师
您可以咨询朱亚娟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5923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