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货款纠纷
一、基本案情
苏州某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有限公司签订不锈钢波纹管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苏州某公司向贵州某公司提供2.44吨,单价44000元,总价为107360元的波纹管,交货地点在贵州某公司所在地,合同签订后,苏州某公司于5月2日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实收货物重量为2.585吨,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以需方电子检斤单数量为准计算剩余货款的规定,至第二年6月,贵州某公司尚欠苏州某公司货款61740元。
二、办案思路和过程
苏州某公司委托我们代理此案,律师查询了双方公司的基本情况,充分分析案情后,律师认为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审查和补充证据后,代理律师认为可以采取索要拖欠货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策略。
第一、苏州某公司与贵州某公司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苏州某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有限公司签订不锈钢波纹管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苏州某公司已将合同项下产品如约交付给买方,苏州某公司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但贵州某公司接收产品后仅支付了部分合同价款,双方对产品质量无异议。因此,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第二、贵州某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苏州某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后,贵州某公司尚欠货款,因其仅履行部分合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办案结果
因本案证据准备充分,事实叙述清楚,本案在开庭时贵州某公司主动向法院申请调解,经双方协商,苏州某公司被拖欠的货款也在调解书签收后如约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