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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脑梗延误治疗致五级伤残,调解31万
更新时间:2023-12-01

  【基本案情】

  7月29日,患者张某(66岁)因双下肢乏力3时入XX医院急诊就诊,意识清醒,门诊诊断:乏力。行胸部+头部CT示:脑内多发缺血腔梗灶,右中肺,左下肺及两下肺慢性炎症。给予醒脑静、纳米芬静点。遂被安排入呼吸科。诊断为:1.细菌性肺炎,2.腔隙性脑梗死,3.高血压,4.糖尿病。给予抗感染、化痰治疗。

  7月30日,意识清,精神状态较差,反应迟钝,言语欠清,仍感双下肢乏力,小便失禁,发烧,血压高。在家属的要求下神经科医生会诊,给予血栓通静点。

  7月31日,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再次请神经内科会诊,并行头颅MRI示:左侧基底节区新鲜梗塞灶。此时,患者已出现意识模糊等症状。

  8月1日14:00转入神经内科。右侧肌力5-右侧肢体轮替动作笨拙,嘱病重。8月9日,患者出院。

  后转入康复医院康复,目前患者反应迟钝,认知功能障碍,记忆力、计算力、定向力减退,右侧肢体活动不利。

  【律师分析】

  1、患者入急诊时正处于急性脑梗溶栓治疗窗,被告未请神经内科会诊,延误治疗,错过最佳溶栓治疗时机。

  2、患者入院后第三天才行MRI明确诊断为急性脑梗死,严重延误诊断、治疗,存在过错。

  3、被告未针对原告此次入院的急性脑梗出现的双下肢乏力及中枢性发热等主要神经系统症状,安排神经内科专科治疗,而让其入住呼吸科,导致脑梗病情进行性加重,延误脑梗治疗。

  【鉴定意见】

  1、对患者高血压、糖尿病伴双下肢乏力仍重视不够,未及时予颅脑MRI检查以判明患者是否存在缺血性脑卒中,存在过错。

  2、医方对患者脑梗死的症状体征认识不足,未及时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脑梗死的诊断及治疗,存在过错。

  鉴定结论: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患者目前情况的伤残程度属五级,属部分护理依赖,患者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自就诊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

  【法院调解】

  在法院支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依赖、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万元(非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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