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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变更子女抚养权案例
更新时间:2023-12-01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21民初xxxx


原告:钟娥,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龙,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江西xx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新,江西xx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娥与被告游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原告钟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律师、被告游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原告钟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将婚 生儿轩的抚养权由被告变更为归原告抚养;

2.请求法 院判令被告以每月 1000 元支付抚养费支付从 2014 年 7 月 1 日 到 2022 年 6 月 1 日期间的抚养费 96000 元以及从 2022 年 6 月 1 日到小孩独立生活之日为止;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 2014 年 7 月 1 日协 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儿轩由被告抚养。但在协议离婚之后,儿轩一直由原告在抚养,被告并没有尽到 监护的责任。被告没有支付过任何抚养费(庭审中变更为被告 在离婚后支付过小孩的抚养费 23000 元),在生活、学习方面 也是不闻不问。儿的全部开销均是原告负担,对儿来说, 被告如同一个陌生人,被告对儿也没有感情可言。儿现在 14 岁,只愿意跟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小孩的角度,恳请法 院将儿的抚养权由被告变更为原告。望判如诉请。

被告游龙辩称:

一、原告在起诉状中弯曲事实, 事实为: 被告与原告在 2014 年 7 月 1 日办理协议离婚后,离婚协议约 定儿轩的抚养权归被告所有,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包含 xxx名郡 xx 栋 1 单元 xxx 室房产也归被告所有。当初是基 于原告存在过错,所以双方才协议离婚,并且对小孩抚养权及 夫妻共同财产做了上述分配。被告考虑到儿年纪太小,为了儿身心健康成长,在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4 月份之前 原告与被告及孩都是共同居住在归被告所有的xxx名郡房 屋内,4 年期间所有生活开支包括小孩的开支几乎都是被告一 人所支付。然而这四年期间原告的脾气越来越暴躁,被告与原 告的矛盾也越来越深,考虑到儿的成长,被告就跟原告商量 自己出去租房住,被告的房作为原告照顾小孩的开支让原 告居住,按照市场的租赁价格,男方所有的该套房屋出租价格 大概在 2000 元左右。被告在儿居住的附近租了一套房屋, 目的是为了方便看望及帮助小孩,同时把房给原告居住,可 以让原告省出钱来更好的抚养小孩,作为小孩的父亲,被告陆 陆续续给原告转了近二万元生活费,也给儿支付了学校及补 习班的费用。原告却变本加厉,最近一年多拒绝让被告看望儿 轩,甚至在儿面前丑化被告,给儿灌输被告抛弃儿的思想,原告的此举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 多次找到原告沟通孩的问题,但是原告不予理会,不让被告 看望儿,也拒绝将抚养权交付给被告。迫于无奈,被告在今 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从自己的xxx名郡房内搬出,原告在 接到起诉状后即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本案。

二、原告要求 被告支付自 2014 年 7 月 1 日开始至小孩满 18 周岁止的抚养费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被告已经将租金价值每月 2000 元的房让原告居住,双方说好,被告将房给原告居住,那 么所有开支由原告承担,如果原告主张抚养费那么被告将会从 2014 年 7 月 1 日开始主张每月二千元的租金至今。其次,是 原告强行不让被告行使抚养权,原告严重侵害了被告抚养权的 合法权益。最后,被告也陆陆续续额外转款了近二万元款项给 原告。如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至今的抚养 费,不会时隔八年才主张。

三、原告要求将儿轩的抚养 权变更至原告名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强行剥夺被告 对儿轩的抚养权,并且在儿面前诋毁被告,对被告转 款给原告这一事实也不告知儿,使得被告与儿的感情越来 越陌生,并且产生误会、隔阂,目前儿已经 14 岁,这个时 候如果通过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会对儿的身心造成损害,现 在又是小孩读初中关键时刻,如果能保持现状对其成长是最有 利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钟娥与被告游龙原系 夫妻,2008 年 6 月 30 日生育一轩,2014 年 7 月 1 日, 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游轩,2008 年 6 月 30 日,归男方抚养”,“婚内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xxx名郡 xxx 单元xx室归男方所有,男方房产的房贷归男方承担,婚内所有的债务归男方所有。” 同时查明,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原、被告与小孩游轩在xxx名郡 xx 栋 1 单元 xxx 室共同生活至 2018 年 4 月,之后被告搬离,原告和小孩游轩居住在xxx名郡 xx 栋 1 单元 xxx 室。 另查明,2018 年 4 月至 2020 年 7 月期间,被告游龙通 过微信转账方式将生活费支付给原告账户共计 23000 元。

审理中,双方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女身心健康,保障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 和抚养条件、与女关系等具体情况确定,并应充分尊重孩 的意愿。本案中原、被告在 2014 年 7 月 1 日离婚时虽约定婚 生轩由被告游龙抚养,但实际自 2014 年 7 月原、被 告离婚后,原、被告与游轩共同生活至 2018 年 4 月,之后, 游轩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钟娥实际抚养和照 顾。现游轩已年满 14 周岁,其自愿选择随母亲钟娥生活, 原告也具备抚养游轩的条件和能力,故遵从游轩意思自愿 以及从有利于游轩生活稳定和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本院对 原告要求变更女抚养权的诉请予以支持。审理查明2014年7 月至 2018 年 4 月期间,原告与被告及游轩三方共同生活在 一起,原告向被告主张该期间的抚养费,本院不予支持。自 2018 年 4 月起至今,原、被告分开生活,游轩跟随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游龙作为不直接抚养女的一方,应承担游轩必要的 抚养费用。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从有利于女生活考虑, 并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小孩的实际需要以及原、被告双方的负 担能力,酌定被告游龙按照 1000 元/月标准支付抚养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 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一 、 原 、 被 告 之 某 游 某 轩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变更起由原告钟某娥 抚养;

二、被告游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 告钟娥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止的抚养费 共计 29000 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 23000 元);

三、被告游龙自 2022 年 8 月起于每月 20 日前向原告钟 娥支付游轩当月抚养费 1000 元,直至游轩独立生活止;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审 判 员 刘 某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陈

书 记 员 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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