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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更新时间:2024-05-08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2023)赣 1128 民初xxx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

原告:魏某(与胡某系夫妻关系)

委托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告一:

被告二:保险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案情简介

2023 年 3 月 xx日,原告胡 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载原告魏)沿 236 国道由南往北行 驶至鄱田公路与沿 236 国道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王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胡、魏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三、原告

1.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 209314.6 元。

2. 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四、保险公司观点:

一、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保险合同部分免责条款用黑色字体加粗提示,且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所以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应当有效所以,保险公司有权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责任

五、原告代理律师观点: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附交两起案例提交法院以支持律师观点!

六、判决结果: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魏各项损失169067元;

二、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 非医保用药费用1373.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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