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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分担终获赔偿再次调解也显真情
更新时间:2023-10-25

公平分担终获赔偿 再次调解也显真情

一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成功调解

一、案情简介

2016年夏天,被告溫某某将其经营的枣阳市某某镇四间三层房屋委托给桥某某建设施工。乔某某联系并召集邱某某到工地做活儿施工。2016年10月9日下午四点左右,邱某某在浇筑圈梁施工的过程中,不慎从第三层楼上摔下导致头部受伤,经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10月13日死亡。造成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620221元。2016年11月29日,经与乔某某协议,除了乔某某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80000元外,另行承担赔偿款180000元。减去乔某某承担的260000元和温某某支付的10000元,余款350221元,无人承担,被告温某某拒绝赔偿。为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至第1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温某某。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追加温某某为被告参加诉讼。

二、争议焦点

1、本案起诉的是健康权纠纷还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温某某、乔某某、邱某某之间是什么关系?

3、三者各有什么过错?

4、赔偿的计算和票据的核定。

5、本案的责任是按份连带还是共同连带?

三、各方当事人意见

1、原告认为,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原告认为温某某发包给乔某某,乔某某雇请邱某某。

3、原告认为温某某选任不当,其发包给没有安全条件和资质的人承建,有过错。

4、举证的票据客观真实,计算正确。

5、本案属于按份连带责任。

被告认为:

1、本案属于健康权纠纷

2、温某某认为发包给乔某某后,自己不管了,乔某某雇请邱某某与自己无关。

3、自己没有过错,过错在邱某某和乔某某。

4、赔偿计算错误,赔偿额过高。

5、本案的赔偿不连带,由乔某某和邱某某承担。

被告乔某某认为:已经与邱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且经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定后,已经履行,不再重议。

四、律师的代理意见

1、本案的基本事实,经双方当事人在原审及今天庭审中确认,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2、双方对于本案法律关系的确认,均无异议,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此案。

3、本案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混合过错,原被告各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应当分别按照其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4、二被告应当承担按份连带责任。

5、相关的法理依据、司法解释和计算标准。

五、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调解

2017年7月13日,枣阳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3民初195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

温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0000元,于2017年7月15日前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减半收取1025.5元。

六、案件处理的结果

本来,案件在第一次,原告与乔某某调解结束后,一次性赔偿26万元,已经结案。但是赔偿额太少,当时,温某某口头答应的赔偿也不予兑现。对被害人确实不公平,被害人在乔某某的引荐下,才找到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乔方律师的。双方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后,乔律师积极准备材料,查考法理依据和理论支持。温某某在各方压力和事实目前,认识的自己的错误,主动申请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书。被害人又获得80000元的赔偿,赔偿额总计35万元,原告感到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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