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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方律师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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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辩护成功案例
更新时间:2023-10-25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任某某,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枣阳市人,在深圳务工,2012年5月19日被抓获,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乔方,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袁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任某曾经借给袁某共计人民币4500元。2012年4月14日,被告人任某去到南山区西丽一建桥工地向袁某追讨欠款,双方发生争吵,任某非常生气。5月15日,任某在东莞市昌平一家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次日,任某再次找到袁某,要求其还款并对上次辱骂行为进行道歉,袁某对任某不予理睬。5月19日早上6时许,任某到南山区西丽建桥工地再次找到袁某,在该工地宿舍门口双方发生争吵后,任某趁袁某转身进入宿舍之际,拿出水果刀将袁某背部捅伤。被告人于案发当日即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袁某右侧血气胸,右肺压缩50%,构成重伤。经调解,2012年8月6日,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二、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应当判决3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本案是适用缓刑还是判实刑?

三、各方观点 公诉人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结果,判处被告人三年到四年一个月有期徒刑;本案应当判处实刑,不应当判处缓刑. 被告人认为袁某系自己的未婚夫,其骗财骗色,又辱骂自己,背叛自己,袁某挨上一刀是罪有应得。自己行为虽然偏激,但也在情理之中。

四、律师观点:

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积极悔罪表现;2、被害人对造成自己的伤害结果有主观过错和诱因;3、被告人与被害人曾经男女朋友关系,且同居生活过;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5、经调解,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建议人民法院对任某从轻量刑并判处缓刑。

五、法院判决:

2012年8月1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938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任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害人对发生损害后果有一定责任,且被告人已赔偿受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加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双方又系男女朋友关系,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因此,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六、案件结果

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全部被人民法院采纳,宣判后,被告人、被害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辩护律师将被告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报到,并将报到情况及时向审判法院进行了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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