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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方律师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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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10-25

王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于2014522日在湖北枣阳市婚姻登记处登记,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好逸恶劳,游手好闲,不尽家庭和丈夫义务,家庭的一切消费,包括房租、吃饭、穿衣、周情赶礼,甚至连电话费都有原告承担。特别是被告多次发生外遇,多次出轨。原告发现后多次劝导,被告多次多次写出书面检讨、保证书或者协议书,事后又多次再犯,屡教不改,致使双方矛盾加剧。至此双方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解除痛苦的婚姻关系,对于双方家庭及亲属,均为不利。

【代理意见】

诉杨峰离婚案件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杨峰离婚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认真听取了原告的陈述,查阅和搜集了有关材料和证据,对本案基本情况已经有了初步认识。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我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中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婚姻基础薄弱。婚姻关系的建立很不牢靠。双方于网上聊天认识,接触两、三个月,就于2014522日领取结婚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准备,对婚姻认识不足,草率结婚后,因为性格不合,意见不一,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没有体恤和关爱。就连偶尔打电话说不到三句话就发生吵架,矛盾无法处理。原告在枣阳市某医院检查自己怀上被告的孩子后,就告诉被告,但是被告怀疑这是别人的孩子,原告悲愤交加,于201727日在襄阳紫荆妇产医院做了人流手术。所以20172月份以后,双方分居至今,更加离心离德

,难以共同生活。自分居以来,双方很少联系。由此可以看出,双方不但感情基础不牢,而且婚后感情十分脆弱,不经风雨。现在双方已经形同路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挽回,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

二、被告好逸恶劳,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不尽家庭义务。家庭的一切开支和消费,均有原告承担。被告从来就没有尽过义务。

三、被告有婚外情,多次出轨与他人同居。原告发现后曾经多次劝教,被告写出书面检讨或者保证书后,又多次再犯,屡教不改,使原告伤透了心。

四、原告起诉离婚后,原本认为被告能够反思、反省,重视自己的婚姻,正视自己的老婆,可以就此机会抽出专门时间,单独地与原告好好地、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一谈。但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被告不但不思悔改,而且还变本加厉,随意与他人鬼混,致使原告及其亲友十分尴尬和恼火,更加剧了双方感情的彻底破裂,更无和好的可能。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双方离婚。

五、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有财产可供分割,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和债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不仅有事实根据,而且有法律依据。感情确已破裂已经成为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和司法尺度,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争议的产生,归根到底可以归结到感情的变化。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是否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婚姻法和社会主义婚姻道德都要求婚姻要以感情为基础,如果夫妻感情确实难以弥合,那么,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双方、对于社会都会成为一种值得庆幸的事。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如果运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与婚姻自由的原则不相吻合。以判决不准离婚维持已经破裂的婚姻,实际上也使对方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把当事人双方再次推向苦难的深渊。 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恳请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客观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双方离婚。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 乔方律师

2017109

【判决结果】

一、准予王与杨峰离婚;二、驳回杨峰的反诉请求。

【裁判文书】

2017)鄂0683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522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双方系网恋后结婚,婚后因性格上的差异,缺乏良好的交流与沟通,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未能妥善处理,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为此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起诉请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杨某某同意离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杨某某反诉要求王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0元和退还彩礼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双方无婚生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本院对此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作为原告诉求离婚的代理律师,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收集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积极配合代理律师进行工作。并告知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很可能判决不准离婚的诉讼风险和二次起诉离婚及可能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的风险。做好对当事人的谈话笔录后,办理交费、审批、登记手续,才能开始代理工作。

被告在代理原告起诉离婚的工作中,代理律师注意收集到了关于被告家暴的保证书、关于被告婚内出轨的协议书、婚内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告与原告的微信聊天信息等证据,特别是被告签名出具的反诉状,也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返还彩礼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这说明双方离婚的法定条件已经成熟。

法官已经注意到原告方的举证和诉求,也同时注意到了被告的反诉答辩,所以,第一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就做出了离婚判决。但是,离婚判决书直到2018315日才送达给当事人,为什么?法官还是希望当事人能够和好。心愿是好的,现实却很残酷。

【结语和建议】

本律师每年办理的离婚案件多达10余起,每一件离婚案件都有所不同,每一件离婚案件都有不同的技巧。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情况不同,解决的方式方法也有所不同。但是,只要律师用心是好的,不管是离婚,还是和好,效果都是不错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怎么样去理解和把控?怎么样去诊断和把握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和夫妻感情?显得非常重要。如果能够和好的,就要多说和、多做工作调解解决。万一不能够和好,也做到仁至义尽,离婚就是理所当然、瓜熟蒂落的事情了。

婚姻是家庭的纽带,维护家庭和睦、团结,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和重要方面。离婚无小事,可能涉及双方的亲友及多个家庭。所以,能够和好的,尽量和好;不能和好的,也不能强判不离。

我曾经发现两起杀人惨案,都是因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而引起的。一起是襄州区陈河镇的张某某因与枣阳市太平镇的李某某闹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张某某一天晚上,在女方家里将岳父、岳母当场用菜刀砍死,将老婆和另一人砍成重伤,张某某被判死刑。另一起是湖北枣阳市的冷某某嫁给一个比自己大20岁的广东惠州男人,起诉离婚,男人不到庭;二次起诉离婚,男人到庭后,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结果,女方到男方家里把大人、老人、孩子都杀死了,自己也喝药自尽。教训是沉痛的,所以,律师,特别是离婚律师,要善于洞察夫妻感情和双方矛盾,做好工作,包括双方的家庭工作。


注意:文章中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当前已失效,请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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