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D某于X年X月 X日入职B公司,从事高级营运督导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D某工资X元/月。X年X月 X日,B公司以D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D某认为B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诉至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诉求】
D某诉求为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费、工资差额、未休假工资共计X元。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B公司解除与D某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D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面对事实和法律,最终B公司和D某达成调解协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