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故意杀人案的案情介绍及辩护词
武汉杨勇律师
[案情介绍]张**与梁**为了达到长期姘居的目的,两人合谋将梁**之夫荣**谋害。2008年11月27日午饭时,梁**将碾碎的氯氮平粉末放入荣**吃的蒸菜里,荣**吃后不久药性发作,洗澡之后就上床睡觉去了。晚上天黑以后,张**从二楼下来顺手拿起一把铁锤进入荣**的房间,向荣**头部连击数下,随后将荣**拖到荣**家旁边的废弃的牛栏屋里,将牛栏屋的墙推倒,造成墙倒塌造成荣**死亡的假相。2009年元月,梁**在其女儿的陪同下到公安部门自首,随即张**被抓捕归案。一审时,张**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审时,杨律师作为张**的辩护人出庭辩护,案件最终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案件的对证据的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辩护人正是恰当地应用了这一原则。因为就本案而言,如果死者是被铁锤打击而死,张**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无疑,进而会因此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辩护人在了解了案情后发现,氯氮平是一种抑制中枢神经的药品,吃多了可以导致人死亡。是药物导致人死亡、还是铁锤打击致人死亡?成为案件的关键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的尸体检验报告,死者头部有三处皮下出血区,一般人认为,用铁锤打击尸体,尸体是不会出血的,因而死者是被铁锤打击而死的。但辩护人为了进一步弄清事实,想方设法寻求案件的突破口,走访了多位法医学的专家、学者,也了解了一些法医学及医学知识。结果发现,根据现代法医学的理论和实践,皮下出血并非生前伤和死后伤的唯一标志,人死之后,如血液尚未凝固,尸体受外力打击,也会出现皮下出血的状况。要准确判断皮下出血究竟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需要提取创口周围的组织进行生物活性反应。本案中,由于案发事件时间离作案时间已是将近四十天,尸体已有了腐烂的现象;另外,鉴定人是在听了侦查人员的案情介绍之后再做鉴定的,有一个先入为主的印象存在,虽提取了一些内脏器官,但尸检时没有进行病理诊断和毒物检验,也没有提取创口周围的组织进行生物活性反应。庭审中,辩护人准确地抓住了这一点为被告人张**辩护。
张**故意杀人案二审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二审辩护人,开庭之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征得了被告人张**的同意,查阅了卷宗,仔细研读了一审刑事判决书,现根据事实及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荣**的真正死因系被他人在生前多次打击头部造成颅脑功能障碍而死亡,该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存有以下疑点,不能排除。
首先,一审判决书中在审理查明中认定:“下午3时许,荣**午饭时,被告人梁**将氯氮平粉末药物放入荣**吃饭的蒸菜内,荣**吃饭后继续锯柴,于傍晚感觉身体困倦,便洗澡后在自家一楼卧房休息,此后一直昏睡不醒。”而一审判决书在本院认为中,又以被告人梁**供述“当晚7点多钟喊荣**吃晚饭,荣**醒后说不想吃……”,以此来证实被告人张**在用铁锤打击荣**之前,荣**并未死亡。由此可以看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前后矛盾。
通过分析,我们认为,被告人梁**作为下毒者,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其供述可信度不高,因为就本案而言,荣**死亡的原因有两种可能,中毒死亡或者被打击死亡。被告人梁**供述当晚7点多时“荣**醒后说不想吃……”,无非是想证明其下毒行为没有导致荣**死亡。
退一步而言,即使被告人梁**的供述属实,即使被告人张**的作案时间确实为当晚9时许,也只能证明在被告人张**作案2小时之前,荣**未死亡,而不能证实在被告人张**用铁锤打击荣**之时,荣**未死亡。
其次,一审判决根据法医鉴定结论认为被害人荣**的头部损伤为生前伤,依据不足。
现代法医学认为,皮下出血不是生前所伤或者死后所伤的区分标准,人死亡之后,如血液尚未凝固,在外力作用下,也会出现皮下出血的情况。皮下出血并非仅为生命迹象尚存时所独有的现象,认定皮下出血为生前所伤,需要其他生物活体现象加以证明,对死者荣**尸检时没有提取创口周围组织进行生物活性反应检测,因而认定死者荣**头部之伤为生前所致,依据不足。
第三,根据一审时两被告在法庭上的供述,可以确定的是被告人梁**对荣**的下毒时间是2008年11月27日下午3时许荣**吃午饭时,并且荣**在吃午饭时还喝了酒,酒可以加速血液循环,因此氯氮平的药性可以迅速在荣**体内起作用。
起诉书认定死者荣**生前服用过氯氮平,2009年1月7日尸验时也在死者胃内提取了氯氮平,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对死者胃内氯氮平的残余量以及氯氮平在死者血液中、汗液中的浓度和器官组织的损坏状况未进行检验,不能排除死者荣**因超剂量服用氯氮平导致呼吸抑制或衰竭而死亡的可能。
第四,一审法院根据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补充作出的法医学分析鉴定,证实本案受害人荣**服用的“氯氮平”只是一种强镇静药,服用后可以促使人昏迷沉睡,丧失行为抵抗能力。认为服用“氯氮平”并非导致荣**死亡的原因。该认定缺乏理论和现实依据。
根据氯氮平片说明书记载,该药片用法用量为:口服,从小剂量开始,首次剂量为一次1片(25mg)、一日2~3次,逐渐缓慢增加至常用治疗量一日8~16片(200~400mg),最高量可达一日24片(600mg);不良反映有:头晕、无力、嗜睡、多汗……心动过速等;注意事项中特别提示:老年用药慎用或使用低剂量;药物过量的中毒症状有:谵妄、昏迷、心动过速、低血压、呼吸抑制或衰竭等。药代动力学表明:口服吸收快而完全,食物对其吸收的速度和程度无影响,吸收后迅速、广泛地分布到各组织……服药后3.2小时(1~4小时)达到血浆峰浓度。
2009年元月7日,被告人张**在讯问笔录中供述“卖药的是一个六十岁左右的男子,他告诉我一般吃一颗,最多吃两颗,吃多了人就会死”(卷宗第123页倒数6、7行),由此可见,服用氯氮平会导致人死亡是一个药店工作人员都了解的客观现实。
从辩护人对执业药师王**的咨询笔录中可以看出,氯氮平不仅有较强的镇静作用,而且有很强的毒副作用。根据目前的医学资料报道,有许多因服用氯氮平而中毒死亡的个案,如果患者在酒后服用该药物,或者患者为老年人、小孩,毒副作用更重。
辩护人也从中国xx上获悉了小剂量服用氯氮平(最小量为100mg、最大量为275mg)在2~5小时内致人死亡的临床资料。同时,中国知网上也有服用氯氮平急性中毒死亡的案例报告,该案例报告反映对死者尸检时进行了病理诊断和毒物检验。法院审理期间,辩护人已将该临床资料和案例报告作为证据一并向法庭提交。
由此可见,氯氮平不仅仅是一种强镇静药,而且药物过量会产生中毒症状,并会导致人死亡。一审判决认为氯氮平只是一种强镇静药,不但无视氯氮平片说明书,也无视服用氯氮平可能导致人死亡的客观现实。
二、一审判决程序中有以下不当之处。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洪**在出庭作证前一直在旁听法庭审理,明显违反法定程序。鉴定人洪**出庭时,一审辩护人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并未予以支持,鉴定人洪**在接受一审辩护人发问时,也承认人死后所伤也有皮下出血的现象出现,他认为生前伤和死后伤很容易区分,但究竟如何区分他也并没有给出满意的答案。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审判决以未经质证的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补充作出的法医学分析鉴定作为判决的依据,违背法定程序。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一审辩护人对荣**的死亡原因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书,一审法院既没有进行重新鉴定,对不予重新鉴定的原因,一审法院也未予以说明。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张**作案前,存在氯氮平已经导致荣**死亡的可能性,但一审判决并没有合理排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发[2007]11号)第35条的规定:“……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针对本案,因被告人梁**所下的100片氯氮平是否会导致荣**呼吸抑制或衰竭而死亡的可能性这一疑点不能排除的情况下,望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张**量刑时予以慎重考虑。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湖北**律师事务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