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杨勇律师
湖北-武汉
从业16年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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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有时会迟到,但一定会来到
更新时间:2024-05-21

—— 武汉杨勇律师

【基本案情】2013310日,原野公司与宜建公司签订《高处作业电动吊篮设备租赁合同》一份,宜建公司租用原野公司电动吊篮设备从事“****区公共服务中心”工程项目。双方约定,每月月底双方结算并支付一次租金,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当次《吊篮租金结算单》为准。承租方不按时结算支付租金的,每迟延一日按所欠租金总额的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时,原野公司代表为刘某媛、宜建公司代表为张某桂。

20137月至20144月,经宜建公司代表张某桂、戴某飞与原野公司确认,从20134月至20143月,宜建公司应当支付原野公司租金及其他费用合计1,234,200元;从20135月至20141月,宜建公司支付原野公司押金、租金及其他费用合计821,000元,余款413,200元宜建公司拒不支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野公司委托本律师发函后,宜建公司回函愿意在总额100万元以内(即另行支付约18万元)解决此事。双方协商未果,20141028日,原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宜建公司支付余款413,200元并支付违约金。

【本案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野公司提交的14张租金结算单,能否作为原野公司、宜建公司进行租金结算的依据?宜建公司认为:合同中指定李经理签署的凭证作为每月结算的有效凭证,原野公司提交的结算单不是李经理签字,且结算单中出现了戴某飞,并不是宜建公司职工。法院认为:原野公司、宜建公司在合同中虽约定了租金的起算及每月结算以宜建公司指定人员所签署的凭据作为结算依据,但双方在履行中已经变更了租金结算约定。张某桂系宜建公司与原野公司签订合同的授权代表,原野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桂可以代表宜建公司与原野公司进行租金结算,张某桂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与原野公司进行的租金结算行为有效。在20131013日、115日、125日三张结算单中,均有戴某飞签字后,又有张某桂的签字确认,证明张某桂认可戴某飞的结算行为,故戴某飞与原野公司进行的租金结算行为有效。焦点2:原野公司向宜建公司出具的三张收据能否作为已付款依据?原野公司认为:宜建公司持有的三张收据不能作为已付款依据,因为该收据是原野公司依宜建公司的要求提前开具的,宜建公司并未支付该款。收据与发票仅为记账凭证。三张收据分别为47000元、3000元、144840元,特别是一张144840元的收据,数额较大,宜建公司主张是现金支付,有悖常理。从合同及结算单看出,截止201374日,宜建公司应付款为121000元,但从2013521日至74日,三张收据及支付押金汇款共计265840元,多支付144840元不符常理。但法院认为:根据人们的日常交易习惯,收据即付款凭证。认为宜建公司提交的三张收据可以作为已付款的依据。

【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宜建公司支付原野公司租金218360元并支付违约金。

【证据公证】一审庭审中出现在三张收据,合计194840元,完全在律师的意料之外,一审判决后,律师仔细询问原野公司财会人员得知:双方财会人员有过QQ聊天记录,并且律师函发出后,宜建公司的回函采用的QQ邮件的方式。一审中,原野公司提供了律师函及回函作为证据,宜建公司认可。而此时,宜建公司的财务人员已经将原野公司的财务人员拉黑,QQ聊天记录已经无法提取,但QQ邮件有保存。通过技术手段,财务人员找回了自己的QQ聊天记录,但只能在自己的电脑上可以看到。在律师的建议下,原野公司将QQ邮件进行了公证。因公证人员无法在自己的电脑上看到QQ聊天记录,致使QQ聊天记录无法公证。原野公司将QQ聊天记录打印,并提交了现场勘验申请书,在二审开庭时,将财务人员的电脑带到庭审现场。

法院二审一审判决后,原野公司与宜建公司分别上诉。宜建公司上诉要求驳回原野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原野公司上诉要求支付其全部上诉请求。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宜建公司支付原野公司28万元,并制作了调解书。公证证据成为了二审调解的基础,原野公司的律师函及宜建公司的回函是关键证据。

【执行阶段】调解结案的案件,并且在调解协议中已经载明了原野公司的银行卡号,律师本以为事情已经完结了。但事情又有了波折,宜建公司一再拖延,在超过了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十天以后,原野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离一审起诉时,已经经历了十一个月。

案件到了立案庭,此后到了执行局,此后有了具体的承办人,律师第一次见承办法官时,确定了案件已在其手上,承办人告诉律师两个星期就会有结果,并且告诉了律师自己的联系方式。此后,原野公司有关人员及律师多次跑执行局,均无下文。原野公司有关人员怀疑,宜建公司与一审法院关系密切,28万元的执行款可能是水中月、镜中花,法院不会执行。在跑了执行局十多次之后,电话联系执行法官始终无应答的情况下,律师决定干脆等待三个月。在此期间,律师查询了宜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代书了《限制高消费申请书》,要求对宜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江某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星期二是一审法院的院长接待日,原野公司有关人员在某个星期二直接到了一审法院,接待人员在听了反映后,直接电话执行局局长,在局长办公室,原野公司有关人员说明了事情的来龙去脉。随后,执行局长给承办人员打了电话,承办人员到场后,第一句话就是,查了对方的账户,没有财产。执行局长叫原野公司有关人员稍作回避,自己单独向承办人员了解情况,大约十分钟之后,执行局长叫原野公司有关人员进来,并且告诉他们事情由承办人员解决,随即承办人员带原野公司有关人员到了其办公室。

几句寒暄后,承办人员不再说宜建公司没有财产的问题,问了宜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军的电话,随即电话告诉他,原野公司有关人员已经在办公室了,问他什么时间能付款,江某军要原野公司有关人员接电话,原野公司有关人员表示事情已经到了这个程度,由法院解决,拒绝接听江某军的电话。原野公司同时表示,要将宜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江某军列入黑名单(失信人名单),承办人员要求原野公司写申请,原野公司有关人员出示了律师早已代书好的《限制高消费申请书》,承办人员一愣,随即电话里告诉宜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军,说对方要将你列入黑名单了,你说怎么办。江某军表示年前一定打款,承办人员电话里要求江某军在十天内办理,并告之原野公司有关人员十天后再与他联系。

十天后,宜建公司仍然没有打款,原野公司有关人员正式递交了《限制高消费申请书》,要求法院对宜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江某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原野公司的一再敦促下,一审法院对宜建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同时,原野公司发现,法院虽然对宜建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对其法定代表人江某军没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原野公司进而再一次强烈要求法院承办人员不要包庇老赖,要求对宜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承包人员表示,三天内一定将江某军列入黑名单。201622日,承办人员告之原野公司28万元已经到了法院的账户上;24日,28万元到了原野公司的账户上;至此,历时十五个月,本案圆满地划上了句号,此时离农历除夕还有三天。

【律师感慨】1、未收款,先出具收据,风险多多。2、过份相信自己的关系,只会自讨没趣。3、正义有时会迟到,但一定会来到。

(声明:本文中公司及个人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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