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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及时提出管辖异议
更新时间:2023-08-10
笔者前日对一起离婚纠纷的案件提出了管辖异议并获得了法院的认可,原告提交了被告以前的身份证,法院根据被告以前的身份证进行了立案受理,而实际上被告的户籍早已迁出原户籍多年,以前的身份证因为是长期有效而没有更新。因此,便于被告应诉,笔者提出以下管辖异议: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四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是离婚纠纷理应由被告即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本案被告即申请人张某某的身份证住址是广西某县某乡某村,但该住址因父母投靠子女迁入了广西某县某镇,因此申请人的住所地即户籍地是广西某县某镇。 第三,申请人与本案原告蒋某某一直居住在双方共同房屋广西某县某镇,已经常居住长达10年之久,因此,广西某县某镇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贵院受理本案缺乏最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恳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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