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明县兴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某某集乡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31303xxxxx。
法定代表人:崔某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峰,东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功,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小井乡里某某行政村徐庄村02号附66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00412xxxx,该公司员工。
被告:袁某佳,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移风店镇西某某东村55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900725xxxx。
被告:山东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大屯镇前某某村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3TND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笑囡,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明县兴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某佳、山东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东明县兴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明县兴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46元,保全费2717元,由原告东明县兴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