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袁某佳山东省东明县民事裁定书
田笑囡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259人
山东-菏泽
主办律师

原告:东明县兴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某某集乡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31303xxxxx。

法定代表人:崔某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峰,东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功,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小井乡里某某行政村徐庄村02号附66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00412xxxx,该公司员工。

被告:袁某佳,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移风店镇西某某东村55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900725xxxx。

被告:山东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大屯镇前某某村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3TND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笑囡,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明县兴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某佳、山东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东明县兴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明县兴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46元,保全费2717元,由原告东明县兴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2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朱某喜民事判决书
0人浏览
吴某印民事判决书
0人浏览
王某永民事调解书
0人浏览
王某云民事判决书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