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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发和董某义等与天津市某某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3-06-27

(2017)津0112民初508号

  原告:董某发,男,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义,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钊,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某某科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津**台儿庄南路**。

  法定代表人:郭某刚,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竹,单位职工。

  原告董某发、董某义、董某钊与被告天津市某某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董某发、董某义、董某钊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董某发、董某义、董某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某发、董某义、董某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董某发、董某义、董某钊负担。

  审 判 长: 李光利

  审 判 员: 侯 敬

  人民陪审员: 闻桂平

  二O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失效,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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