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508号
原告:董某发,男,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义,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钊,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某某科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津**台儿庄南路**。
法定代表人:郭某刚,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竹,单位职工。
原告董某发、董某义、董某钊与被告天津市某某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董某发、董某义、董某钊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董某发、董某义、董某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某发、董某义、董某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董某发、董某义、董某钊负担。
审 判 长: 李光利
审 判 员: 侯 敬
人民陪审员: 闻桂平
二O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失效,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