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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民律师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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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更新时间:2023-06-26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某日许,被告 人吴X来到西安市长安区某村某队某家宾XX,约见其前女友汪XX时与汪某现男友暨被害人郭XX发生口角,被告人吴X用事先购买的折叠刀捅伤郭XX胸部,后在汪某的请求下,吴X同汪某 将被害人郭XX送医院救治,并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郭XX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郭XX系胸部刀刺 伤致升主动脉破裂,终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XX、石XX自愿与被告人吴X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吴X一次性赔偿郭XX、石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十一万元。郭XX、石XX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因与前女友纠缠,与被害人郭XX发生争执,即持刀捅刺郭XX,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 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X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和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吴X能积极将被 害人送往医院救治,且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 节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并依法对吴X从轻处罚; 所提吴X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吴X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依 照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初犯、偶犯从轻处罚仅适用于犯罪情节较 轻的案件,不适用于本案,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 吴X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惟 吴X有自首情节,且能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又能主动赔偿被 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 告人吴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 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

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 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2032年12月15日止),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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