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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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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辩护案
更新时间:2023-06-09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阳县人民法院(2017)鲁0125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刘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第二项中“某某公司不负有支付刘某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义务”部分;2.本案诉讼费由某某公司承担。该律师担任被上诉人某某食品公司的代理律师,在二审中辩称,刘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通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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