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况:
A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解聘了两位员工:甲和乙。甲月工资5500元。甲乙入职时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都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甲离职时,已在公司工作了1年7个月;乙离职时,已在公司工作了2年3个月。因双方就离职补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甲乙被解聘后均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高温补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赔偿。最终,工作年限较短的甲反而比乙多拿到约6万元赔偿。这是因为甲乙均主张了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但是乙的该项仲裁请求已经过了仲裁时效。
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律师点评:
1、与新入职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则需支付最长11个月的双倍工资。本案中A公司已经为员工缴纳了社保,但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说是多花了很多冤枉钱。作为公司经营者,切记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档备用。
2、本案中,甲乙同时被解聘,但结果迥异。原因就在于乙工作时间超过两年,自劳动合同签订满一年,开始计算索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已经过了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