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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民律师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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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5-30

案件经过:

2014年3月1日被告人盛XX入职西安市XX项目,并后在陕西XX公司担任客服中心总监职务至2016年3月30日,此期间负责组建集资业务团队并负责业务团队日常管理,以召开宣讲会及让业务团队发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西安市XX消费卡产品,吸引群众以签订西安某老年公寓消费卡养老服务合同书或陕西某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消费卡养老服务合同书的方式投资西安市XX项目,为西安市XX项目非法募集资金,集资群众以缴纳费用的不同而认购不同消费卡产品,消费卡产品分 为银卡、金卡、钻石卡、双钻卡、至尊卡五种。经陕西西安康X司法会计鉴定所对西安市XX项目集资群众投资账目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关于对康X(2020)司鉴字第1-003号报告的补充意见]:“盛XX及其业务团队先后为西安市XX项目累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数共计420 人,吸收投资款金额总计 342XXXX1200 元,报案已还款金额总计XXX 元,实际损失为316XXXX0250元。”盛XX的违法所得为333333.33元。

另查明,2018年1月17日,西安市公安局某分局决定对张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立案侦查。2020年7月29 日被告人盛XX因本案网逃到西咸公安局某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自动投案。2021年3月11 日,西咸新区公安局某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将盛XX在中国XX公司账 (卡)号下的1826.74元予以冻结。2022年5月10日,被告人盛XX的家属代被告人盛XX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30000元;2022年6月10日,被告人盛XX的家属代被告人盛XX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

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立案决定 书、到案经过、集资参与人陈述、辩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西安福顺老年公寓消费卡养老服务合同书、陕西XX公司消费卡养老服务合同书、收款收据、司法审计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证实。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盛XX于2014年3月1日入 职西安市XX项目,并后在陕西XX公司 担任客服中心总监职务至2016年3月30日,此期间组建业务团 队为西安市XX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鉴于被告人盛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退缴了部分违法所 得等量刑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 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 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项、第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盛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对被告 人盛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三角三分 依法继续追缴(已追缴到案人民币五万元),追缴到案后发还集资 参与人(集资参与人名单、金额详见关于对康X(2020)司鉴字第1-003号报告的补充意见)。

上诉人盛XX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辩称其 具有自首情节,并能退缴部分赃款,但原审法院没有考虑上述情节,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减轻量刑并酌情减免罚金。

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没有考虑上诉人盛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没有考虑盛XX具有的自首、退赃等量刑情节,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对盛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考虑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盛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原 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 认。本院在二审期间,上诉人盛XX家属向原审法院退缴盛XX非法所得人民币283333.33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盛X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组建业务 团队并负责业务团队日常管理,通过召开宣讲会及让业务团队发 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西安市XX项目,诱使集资参与人投资西安市XX项目,变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公众存款罪,上诉人盛XX组织、领导集资团队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其行为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上诉人盛XX在本院审理期间,能够退缴剩余非法所得赃款,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此节上诉理由 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上诉人盛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 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 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 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撒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 刑初775号刑事判决。

二、 上诉人盛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4 年1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 一 个月内缴纳)。


经上述本律师经办案例,李忠民律师说法:构成非法集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XXX、《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XXX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相关知识:怎么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

本文从两点来为大家介绍了关于构成非法集资的条件,对于某些人来说就需要清楚。一旦你从事的行为满足了这两点之后,就会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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