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刘蕴增律师
全国
主任律师
8
好评人数
26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05-24


简述案件情况:

2011年,朝阳市某区进行城中村改造,卖方王某某按政策分到了城改回迁安置房二套,有意将其中一套出售。2018年8月份左右,二原告看见王某某的卖房广告,有意购买王某某位于朝阳大街某小区的房屋,并通过联系电话约定实地看房,于是卖方王某某委托被告及第三人姜某某二人带着原告去看房,在看房过程中,二人表明卖方为其母亲并且是案涉房屋的产权人,并把能够证明的相关拆迁材料发给了原告,同时二人代表其母亲与原告对房价进行了商讨,本身房屋出价为14万,但被告讲述其母亲年岁已大,身体不好,看在母亲不容易的份上加价5000元,经过被告的讨价还价,最终原告同意以145000元购买案涉房屋。

二原告于2018年8月19日与卖方王某某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二原告购买卖方朝阳大街某小区的房屋,买方支付购房款135000元整,压10000元尾款,待双方过户后,买方付清尾款;由于房主王某某年龄较高,其子女承认此合同并签字,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并委托卖方儿子姜某某负责后期办理房证及无条件配合原告过户。该合同签订时,卖方王某某特意征得了其儿女的同意,除被告临时有事未能到现场签字外,卖方王某某及子女均在此合同上签字。

签订合同后,二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8年8月20日将首笔购房款135000元通过银行汇款至卖方的账号。当时因政策原因暂时不能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因此二原告支付135000元后静待以后政策允许了再办理过户手续。收到房款之后,卖方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二原告(交钥匙等),二原告进行装修后已经入住至今。

此后在2020年下半年左右,卖方王某某去世。被告姜某某、欧阳某某系夫妻,二人明知案涉房屋已卖给二原告,却擅自到房产部门将该案涉房屋登记过户至自己夫妻名下。二原告获知此情况后,曾多次与二被告、第三人姜某某沟通,要求二被告及姜某某配合二原告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但二被告拒不承认原告与卖方王某某签订的《购房合同》、不配合二原告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沟通未能成功。

因此,二原告提起诉讼,并找到笔者,希望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笔者详细的了解了事情的发展经过,发生在本案中,存在如下几个问题:1、案涉房屋虽然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实际上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二原告系案涉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二原告与王某某已在购房合同上签字盖章,并且原告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王某某也接受并交付房屋,案涉房屋即使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是基于《购房合同》,出卖人已交付房屋,原告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二原告系案涉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2、二被告对案涉房屋的继承属于恶意,不构成善意取得。根据上述房屋买卖过程可以看出,被告和第三人姜某某共同带着原告去看房,并在看房过程中把能够证明的征收房屋协议、城改回迁选房结算单等材料发给了原告,同时二人代表其母亲与原告进行谈价,被告的一系列行为可以表明,其认可母亲王某某是案涉房屋的唯一产权人,并且对于卖房事宜是同意并极力促成的。二原告购买了案涉房屋,故案涉房屋已依法出售给二原告,该案涉房屋不属于王某某的遗产范围,故二被告不能依据继承的法律规定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二被告在明知案涉房屋已出售给二原告的情况下,仍违反其之前的表态,擅自将案涉房屋登记登记为自己名下,属于恶意侵害原告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

立案后,一审法院依法组织了庭审,庭审中,原、被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因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要求追加其同父异母的大哥为第三人,庭审暂时中止,拟择日另行开庭。笔者认为:新追加的第三人姜某某的请求已超出三年诉讼时效期限,已丧失继承案涉房屋的权利。卖方王某某丈夫死亡时,姜某某当时就已知晓去世的消息, 当时已经对死者的遗产进行了相应的分配,而今日庭审距其父去世已经超过三年,至本案第一次开庭前,姜某某一直未提出继承案涉房屋的的请求。因此笔者认为第三人姜某某丧失了继承案涉房屋的请求权,已超出三年诉讼时效。也确如笔者所料,该第三人并未影响整个案件进展过程。

择日再次开庭,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出具了其兄弟姐妹放弃继承房屋的声明,真实情况是当时城改发放了两套房屋,继承的操作也是在案涉房屋已经卖给二原告之后,其兄弟姐妹认为案涉房屋已经被卖,签署的放弃声明也是针对的另一套房屋,并且被告开庭前期还在否认未曾带原告去看房,对房屋的买卖不知情,但通过庭审调查,其谎言不攻自破,从这一过程中,也能看出被告的继承是属恶意,并非善意取得。

在庭审结束后,笔者也多次与法官联系,表明原告方立场及意见;被告要求继续支付,并额外三万元才同意和解,但笔者认为被告要求并不合理,在与当事人商议后,向法官表明不同意被告的要求。主审法官曾向笔者说明,认为因原告在买卖房屋过程中,被告是知情的,但在最后签订《购房合同》时,被告确实未在合同书中签字,原告在此情况下,应坚持要求被告签字,因此二原告是存在一定过错的,但笔者不赞同法官的观点,认为:作为普通人,在没有精通法律的前提下,能够拟定《购房合同》,并征得一众子女的同意签字,已实属不易,不应对原告如此苛刻,这样也不符合常理。最终在笔者取得原告的同意后,经与法官的多次沟通,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也同意协助原告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达到了当事人想要的结果,同时也对笔者表达了感谢。

律师点评:1、律师通过对案件的了解,在仔细研读《购房合同》的内容及原告的请求后,分析认为:该房屋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案涉房屋已交付使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已行使,那么原告就已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被告的继承并非是善意取得,而是恶意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2、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了解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是非常重要的,在签署买卖合同中,也要避免发生类似的情形,并且要在买卖合同中标明当权益收到侵犯后如何救济的条款。否则自身的权益很容易收到侵害。3、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主要是为了节省原告的讼累,因为被告夫妻明显在耍赖、聚焦蛮缠、胡搅蛮缠,其已表明案件要纠缠要底,所以如果以判决结案,虽然最后肯定为胜诉,被告肯定为上诉,甚至还会涉及到行政诉,所以为了尽早结束此案,使当事人不再为可能发生的诉讼案件操心,才同意法院调解结案的。

律师建议:1、了解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纠纷的前因后果是准备判断纠纷关键节点的基础。2、仔细寻找研究案涉证据,全部、详细的每一个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因为一个不起眼的小问题,可能会影响整个案件。3、与当事人、审判法官的有效沟通是律师应该具备的基础素质,也会更好地获得法官的支持与理解。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现平替为《民法典》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刘蕴增律师
您可以咨询刘蕴增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263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