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及诉讼过程:
2024年6月,朱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罪名是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因为朱某某是湖南人,而案件是由辽宁省某市公安机关侦办的,朱某某家属人、地两生,家属慌了,一时觉得没有可靠的办法。经过朋友建议,朱某某家属在网络上找到了一些律师的信息,经过与其他律师比较,觉得本律师比较可信,于是电话联系了本律师,经过电话咨询,双方均比较满意,于是达成了聘请律师协议。
签订委托协议后,本律师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了朱某某,了解到:当时朱某某被拘留后,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现正在逮捕后的羁押期间,本律师了解了拘留和逮捕的具体时间、案由,以及大约同案犯几名,大体事实、朱某某是否认罪及理由等等,做到了心中有数,根据本律师多年在办案机关的侦查办案经验,判断出了本案将来的侦查发展方向,然后对朱某某进行了指导,以便其对将来可能会发生的讯问,在如实供述事实的前提下,怎么讲对其本人更有利、更获得办案机关的同情和理解。
此后,本律师仔细梳理了案情,觉得虽然本案主犯的涉嫌犯罪的音像资料数量非常多(大约7000盘光盘)、发展人数众多(近2万成员),但朱某某不应定性为主犯,而应定为从犯。
在此期间,朱某某家属自行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收,但被驳回,一时有点泄气。本律师了解了详细过程后,觉得其理由叙述没有找到重点,所以才效果不好,经过认真分析,本律师决定再次申请取保候审,经过查找相关材料、分析案情,本律师撰写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详细说明了应对朱某某进行进行取保候审、将来应判处缓刑的理由:1、朱不是从开始就加入该组织的,而是半路加入的,时间较短,不能对该组织全部的音像制品约7000数额负责,而应只负责一部分;2、朱加入的初衷只是为了给孩子治病,因为其孩子得病后,大学不能正常读完、经过多家大医院、甚至(国务院政府津贴获得者)治疗仍未见明显效果的情况下,不得不病急乱投医,听说这一组织的活动对治病有帮助,才来到该组织的;3、来到该组织后,朱某某一方面按该组织的流程进行锻炼、做一些务所能及的帮助活动(将讲课过程录音制作课程音像制品),另一方面也观察该组织人员行为是否符合一般意义上的做好事、做善事标准。经一段时间观察后,才决定加入,但只是按主要成员的要求做一些辅助工作,还是制作课程音像制品,所以应该定性为从犯,而不是主犯;4、朱某某做上述辅助工作,完全是义务,没有任何工资或津贴、补助,出发点就是做好事、做善事,也应酌情从轻;5、该组织虽成员多,但没有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尚未发展到邪教阶段,目前仍应定为迷信组织,也应从轻。6、朱某某认罪悔罪,认罪认罚,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处罚。7、朱某某无前科、无任何劣绩,被羁押后服从监规,应依法从轻处罚。8、根据朱某某的行为,应认定朱某某为从犯、应判处缓刑为宜,否则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将该《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提交后,本律师又数次与承办人员电话交流,与其他同案犯律师等一起推动其用与公安机关沟通、向政法委请示、集体研究的方式,最后获得了检察机关的认可,朱某某终于在被批捕逮捕后又成功的被取保候审,再之后,检察机关在起诉到法院时量刑建议为判处缓刑(具体略)、罚金二千元。至此,本律师心中的大石基本落地了。
此后,律师又积极与法院沟通,使法院认可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最后按按量刑建议判处了刑罚。此案取得了预期效果,当事人朱某某及家属百常满意。
律师点评:1.整个案件的焦点,为是否主犯、能否取保候审、应否判处缓刑。经过本律师一步步说明、用扎实证据来说服办案人员,取得了其认可和支持,所以找准要点很重要。2.要重视证据,理清代理思路后,一切都靠证据证实。
律师建议:1、了解案件的关键节点,律师工作取得好的效果的基础,把关键节点弄清楚后,以后的工作正常推进就行了。2、与当事人、审判法官的有效沟通,取得各方的支持与理解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律师应该具备的基础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