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9日,赖某向钟某借款30W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双方签署《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赖某将位于深圳市X小区房暂时过户给钟某,过户文件为房屋转让协议及其附件。然而两个月过去,赖某并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
2018年8月29日,双方之间系抵押借款合同关系同日,双方签署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赖某同意以3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转让给第三人钟某。庭审中,第三人钟某表示上述借款合同及房屋转让协议,均系原告王某使用其身份材料与被告赖某签署,涉案借款实际出借人系原告王某。原告王某对此予以确认。根据已生效的(2016)粤0307民初16668号判决,认定被告赖某媚并非上述房屋产权所有人,其与第三人钟某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形式,将涉案房产作抵押向第三人钟某借款,双方之间系抵押借款合同关系,而非房产买卖关系。
2018年7月25日,深圳某区法院判决房产权利人并非赖某,赖某需将房产返还给实际房产权利人林某,此时钟某才知道自己的债权未能实现。
2018年8月29日,钟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将30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王某。协议签订后,钟某将债权转让通知被告赖某,但赖某仍然未履行还款义务。于是,王某将赖某告上法庭。
原告王某诉求:
1.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基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辩论思路
原告王某委托煜双律师团队孙先格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确认委托人诉求后,制定如下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相关规定,被告赖某向钟某借款30W元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W,自签订日期起开始生效,赖某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由于赖某抵押房产不属于本人,故抵押房产不符合抵押约定,赖某应该继续履行偿还30W元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赖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营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以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11日起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某负担。该款原告王某已预交,被告赖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王某。
律师心得:
1. 本次案件与常规借贷案件不同的是,违约的抵押房产经手多人,取证过程较为繁琐,但最终达成委托人的诉求,作为代理律师还是非常欣慰的。
2. 提醒各位在涉及抵押时,务必查看抵押物所有权归属人,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注意:文章中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前已失效,请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