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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炒股欠下巨债,配偶需要一起偿还吗?
更新时间:2023-05-16

一方炒股欠下巨债,配偶需要一起偿还吗?

【案情介绍】

张某和周某是朋友关系。周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至2017年末,周某多次向张某借款,共计925万元,张某知晓该借款用于炒股。2018年,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利息年利率6%,周某陆续还款。

因周某炒股亏损,无力还款,至今尚欠500万元,张某将周某诉至法院,张某主张该借款为周某夫妻共同债务,诉求周某与刘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理由如下:首先,借款发生于周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刘某同意周某使用刘某股票账户,对周某炒股之事完全知情。再次,炒股亏损后,刘某卖掉夫妻共同财产车辆和房产还债。张某拿出了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刘某说:......为了还借款和利息,把我名下仅有的一辆车卖了,仅有的一套房字也卖了......

刘某称,在2009年时,因周某需要使用股票交易账号,而周某账号在被别人使用,故让刘某开立账号供其使用。

【争议焦点】

张某与周某之间的借款,是否属于周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周某向张某借款事前未与刘某商量,事后刘某卖掉夫妻共同财产车辆和房产还债,难以认定为事后进行追认,故二人无共同举债的合意;而刘某给周某提供股票账户供其使用的行为亦非认定刘某对周某借款是否知情和同意的依据;借款协议是由周某签订,借款金额累计超过900万元,符合前述规定中“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的情形,张某主张属周某和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二人的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但其就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张某亦知道借款是炒股所用;故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10月31日止,利息为60万元,2021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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