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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能否一次性给付
更新时间:2023-01-05

【案情介绍】

2012年,蒋某与石某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一女小月,2020年,石某起诉离婚,蒋某同意离婚。石某在新西兰享有永久居住权,并长期居住在国外,孩子现在在国内,由于孩子没有合法手续,无法再前往新西兰。故小月应由蒋某扶养,蒋某主张石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石某以蒋某一直拒绝自己和孩子视频沟通,探望权受到妨碍为由拒绝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且按期支付抚养费要视能否满足子女探视情况而定。双方名下的A房产归属达成一致,石某主张一半折价款,对案外人王某的债务均表示各自承担一半。

【争议焦点】

抚养费给付能否以探视权实现为前提?本案抚养费如何给付?

【义贤律师分析】

子女扶养费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益,探视权是父母权益。若二者之间发生冲突,应优先考虑子女权益,父母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妨碍探视为由而拒付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蒋某主张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于法有据,也更有利于维护小月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中,石某长期居住、工作在国外,且明确表示是否按期支付抚养费要视能否满足子女探视情况而定。小月的日常生活开销也不大,并且石某具有给付能力。综上,石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能性。法院应当支持蒋某要求石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法院判决】

一、石某与蒋某离婚;

二、婚生女小月由蒋某扶养,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给付小月抚养费21.9万元;

三、石某、蒋某名下A房屋归蒋某所有;

四、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石某A房屋折价款217万元;

五、石某、蒋某对王某的债务各承担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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