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一案判决书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叶某与某共育五名子女,分别是叶某1(原告)、叶某2、叶某某、叶某3、叶某4。黄某去世,当时将惠州市××区淡水××号房产全归属叶某1所有。叶月媚、叶某2、叶某3、叶某4共同签署《放弃继承权及转让书》,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房产的继承,且叶某1作为被继承人也签名予以确认。其中叶某某车祸去世,现因更名问题,叶某1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做遗产的相关确认。
案情经过
接受委托后,本所指派煜双律师团队孙先格律师代理此案,律师在了解案件细节后,积极和其他当事人进行了沟通, 明确了当事人的需求后,律师梳理分析,确认好相关资料后,律师就开始准备立案程序。
判决结果如下:
在律师的介入下,法院宣告叶某1作为被继承人有理由继承叶某遗产,被告叶某2、叶某3、叶某4、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应协助原告叶某1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事宜。
继承类案件的难点,在于继承人之间的联系,是否到厅,是否在世等情况都不同程度的增加案情的难度,所以专业的梳理和介入是尤为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