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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相关条款
刘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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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03民初149号

原告:黄某,男, 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 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请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并对房产和债务进行重新分割。


……………………

本院认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审理后,如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黄某虽主张其与张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张某欺骗,且协议签订时自己并未知悉财产分割的内容,但是就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来看,尚未充分证明其主张,且双方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知悉办理离婚手续的后果。按黄某所述,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张某尚在高校就读,相关生活支出均由黄某负担,其在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均分配给张某,并承诺承担其名下债务,亦是对自己财产及权利的处分。在未能证明其与张某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本院对于其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的诉请不予支持。对于黄某要求重新分割其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案涉房屋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详细内容裁判文书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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