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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亲子关系纠纷及相应损害赔偿
更新时间:2023-04-25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02民初3459号

原告:蒋1,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1,女,

被告:蒋2,女,

法定代理人:卢1(系蒋2母亲),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蒋1与蒋2不存在亲子关系;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卢1返还蒋1为蒋2支付的抚育费共计148718.54元;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卢1向蒋1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

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卢1承担本案诉讼费、司法鉴定费。


法院认定:依据吉林省人口生科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蒋1与蒋2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既然蒋1与蒋2不存在亲子关系,那么蒋1主张卢1返还自蒋2出生以来蒋1为蒋2支付的生产费用、抚育费、保险费、离婚后抚养费,符合一般大众道德认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卢1所需返还的抚育费数额,本院认为应按自20X年X月X6日蒋2出生之日起至20X年X月X日蒋1与卢1协议离婚之日止,蒋1工资总计收入275569.19元的30%计算,即82670.75元;关于蒋1为蒋2购买的保险费用合计11461.18元,应由卢1返还给蒋1;关于卢1生产蒋2的医疗费5740.25元,当时由蒋1支付,应由卢1返还给蒋1。关于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蒋1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每月20日每次向卢1的母亲微信转账蒋2的抚养费2000元,共计12000元。以上金额合计111872.18元。关于卢1抗辩蒋1支付的生产费用及部分保险费用,系蒋1与卢1的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蒋1与卢1已经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处理,若卢1认为还有未处理的部分,可另案告诉。关于蒋1主张其在2019年5月12日向卢1的母亲微信转账1000元系蒋2的托儿费及2019年6月21日-10月20日向卢1的母亲微信转账共计10000元系蒋1与卢1分居期间蒋1转给蒋2的抚育费,本院认为,上述期间蒋1与卢1尚未离婚,且蒋1并无证据证明上述钱款系蒋2的托儿费或抚育费,本院无法支持蒋1的该项诉讼请求。蒋1若认为卢1的母亲取得上述钱款没有法律依据,可另行告诉。关于蒋1花费的司法鉴定费4800元,本院认为应由卢1负担。

关于蒋1主张卢1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本院认为,无论卢1出于何种主观意识,客观上蒋2并不是蒋1的亲生子,卢1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对蒋1的精神上造成痛苦,对于蒋1的上述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蒋1与蒋2不存在亲子关系;

二、卢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蒋1111872.18元;

三、卢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蒋1支付司法鉴定费4800元;

四、卢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蒋1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五、驳回蒋1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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